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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法律推理要点提示

发布日期:2013-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考试法理学的法律推理一节中,考生应当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一)定义: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

(二)特点: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的。

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二、法律推理的种类

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经常运用的推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演绎推理

1.定义: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经典的方法是三段论。大前提是代表整体的命题,小前提是代表整体中局部的人或事。

2.推论规则:

(1)一个有效的三段论推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同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2)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3)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4)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5)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推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6)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称前提。

3. 法律适用中演绎推理的一般模式:

(1)大前提——法律规范;

(2)小前提——案件事实;

(3)因此,得出结论(法律裁判)。

(二)归纳推理

1.定义: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2.推论规则:

归纳推理的结论是或然性,它的可靠性程度完全依赖于推论人所列举的事例的数量及其分布范围。

(1)被考察对象的数量要尽可能的多;

(2)被考察对象的范围要尽可能的广;

(3)被考察对象之间的差异要尽可能的大。

3. 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1)他或她所举事例或案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2)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多越好。

4. 法律适用中归纳推理的一般模式:

(1)案例1具体情况;

(2)案例2具体情况;

(3)案例3具体情况;

……

(4)因此,此类的案件具有共同性。

(三)类比推理

1.定义: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具体来说,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

类比推理所得到的结论也是或然性的,即既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

2.推理形式:

A(类)事物具有a、b、c、d等属性;

B(类)事物也具有a、b、c、属性;

因此,B(类)事物也具有d属性。

3.结论具有说服力的标准:

(1)重要性或相关性的判断;

(2)类比推论的可接受性与被分析的情况的数量成正比;

(3)可接受性依赖于正相似与负相似的数量。

4. 法律适用中类比推理的运用规则

法律人在运用类比推理时,为了保障他或她的结论的可接受性,就必须:

(1)尽可能地多分析情况;

(2)尽可能地寻找相似性与不同性。

(四)设证推理

1.定义: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

2.推理形式:

待解释现象C;

如果H,则C;

所以,H。

设证推理首先要求推论人必须形成一些假定背景以及相关的感性事实,即具有待解释现象所属领域的知识。

2.设证推理的规则

(1)设证推理首先要求推论人具有待解释现象所属领域的知识。设证推论开始于将不熟悉的事实(新奇事实)与熟悉的事实(背景事实)相并列;

(2)其次,为了保证设证推理的结论的可靠性,推论人必须尽可能将待解释现象的理论上的所有可能的原因寻找出来;

(3)最后,推论人必须尽可能地使推论结论与待解释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单一的因果关系。

3.法律适用中的设证推理不可放弃

设证推理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论,但是它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是不可放弃的。即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必然会运用到设证推理。原因在于:

(1)任何法律人在听到或看到一个案件事实后,马上就会凭自己的“法感”或“法的前理解”假设一个对该案件的处理结果;

(2)然后根据这个假设寻找法律;

(3)最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有效的法律决定。

4.法律适用中的设证推理规则

设证推理它的推论结论是不确定的。这是因为法律人在做假设时,法律人的前理解发挥着作用,而前理解既可对也可错。法律人在运用设证推理时必须:

(1)清醒认识到假设是开放的、可修正的,必须尽可能地寻找法律上和法学上所允许的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

(2)然后在这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中确定一个法律上和法学上所认可的最佳方案。

【题例】

青年男女在去结婚登记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伤,未能登记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女方伤势过重成为植物人,男方遂悔婚约。女方父母把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对女方承担照顾抚养的责任。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评论是错误的?(2008/一/53)

A.支持不受理,因为法官面对的是法律不调整的“法外空间”事项

B.支持不受理,因为法官正确运用了类比推理而没有采用设证推理

C.反对不受理,因为法官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D.反对不受理,因为法官没有发挥法律在社会中的创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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