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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一)

发布日期:2013-04-08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学界目前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也就是一种定金合同,是一种设立担保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一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一种正式的预售合同;第四种观点认为,预购书是预约性质的债权合同,是一种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约的预约合同。以上观点都失之偏颇,没有认识到商品房认购书的本质。其实,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从两大方面考虑:(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无名的格式合同。1,认购书是一种无名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可知。又由于该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十五种类型,因此,认购书是一种无名合同。
2,认购书是一种格式合同。
认购书的主要条款是开发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不与认购者协商的条款。因此,认购书是一种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把认购书定位为格式合同,有利于认购者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防止开发商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
3,认购书是以优先购买权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认购书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围绕优先购买权确定的,包括认购者出让一定时间的“定金”使用权给开发商,获得了某一商品房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开发商出让同一商品房一定时间的优先购买权给认购者,得到了商品房销售前景的预测,并获得了一定时间的“定金”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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