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信中介忽悠 购房损失自己担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简介:
2011年2月16日,陈某在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下,与康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康某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怡园大厦怡涛阁某房屋(下称“涉案房屋”)转让给陈某,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5万元。因陈某不符合深圳市“限购令”规定的购房条件,故在《房屋转让合同中》补充约定:陈某有权更改房屋产权人名。
合同签订后,陈某向康某交纳定金人民币8万元。
2011年4月1日,陈某通过第三人陆某与康某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签订《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陆某将购买涉案房屋的首期款人民币37万元存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的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其管理。合同签订后,陆某将人民币37万元存入了指定账户。
但在房产登记中心过户手续中,发现陆某亦不符合深圳市 “限购令”规定的购房条件,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双方的房产交易陷入僵局。陈某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书》,并要求康某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8万元,协助银行返还首期购房款。康某亦提起反诉,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该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以下调解方案:康某返还陈某定金人民币3万元,并协助银行返还购房首期款。
法律分析:
陈某与康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因陈某和陆某均不符合深圳市“限购令”规定的购房条件,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要责任在于买房方陈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卖方康某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在房产交易中,作为买房方一定要对自己是否符合“限购令”规定的购房条件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不要出手购房,绝不要轻信房产中介可以规避“限购令”的谎言,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收紧,房产登记中心对购房者的过户资格审查也越来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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