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拖拉机驾驶员未获商业险理赔
发布日期:2013-04-25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8月25日,伍某驾驶一运输型拖拉机在当地一公路与原告郭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郭某受伤。后经鉴定,郭某为八级伤残。事发时,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伍某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B2驾照但无拖拉机驾驶证,其拖拉机已在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同年9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主要责任,伍某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伍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伍某提出其在第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发时也在保险期内,所以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赔偿给原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伍某持有的B2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包括运输型拖拉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伍某在事发时没有取得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颁发的拖拉机驾驶证,其持有的B2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中并不包括运输型拖拉机,因此其在此次事故中的驾车行为应属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对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并未免除其对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经计算核实,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郭某102576.8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11056.69元由伍某承担30%即3317.01元,郭某其他诉求则被依法驳回。
■连线法官■
拖拉机驾驶具有特殊技术性
该案承办法官万尚康在接受采访时说,该案争议焦点应是伍某虽取得B2驾照但无拖拉机驾驶证,是否属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情形,保险公司是否就此免赔商业险。
万尚康说,在2004年5月1日新交通管理法施行前,持有公安C照即可驾驶大型拖拉机。新道路交通管理法虽没有明确之前已取得C照以上驾照的人员可否继续驾驶拖拉机,但却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管理职权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农业主管部门对拖拉机的颁证管理主体地位在法律层面得到确立,体现了拖拉机驾驶的特殊技术性。因此,在司法裁判上对农业主管部门颁证行为有效性的确认与肯定,有利于推动拖拉机驾驶执照专门立法目的的实现。
尽管道路交通管理法的施行已逾8年,相关部门也作了许多宣传,但从该案反映出的相关情况可以看出,拖拉机颁证制度相关知识却至今未能得到广泛普及。万法官说,当前还有很多持有公安驾照人员未及时申领拖拉机驾驶证,交通行政执法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此案的判决将对这些现象作出正确的导向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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