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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2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2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2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2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熊某某、陈某诉马某某、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1、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其即有抗辩举证反驳的义务,如果其不能提供有效反证,应承担不利后果。这既不属于推定,亦不属举证责任倒置,而是属于诉辩对抗的举证责任分配范畴。
2、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人违反规章规定协议转让的,应受到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制和查处,但其以此向民法上的合同相对方所作抗辩无效,因为任何人均不得依自身违法而提出于己有利的抗辩,否则即是对违法行为的认可和鼓励。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总第24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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