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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建烟草企业集团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建烟草企业集团的意见(试行)
全文
组建烟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进一步深化烟草行业内部改革的重大举措,是烟草行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重要经济组织模式。组建企业集团将有助于烟草行业实现集约经营和发展规模经济,增强企业活力;有利于推进政企分开、技术进步;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合理规划生产布局;有利于企业场长避短,鼓励平等竞争,以及充分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促进行业取得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根据《烟草专卖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集团组建的基本原则 
1.企业集团必须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专卖管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 
2.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组成,其成员企业应为烟草系统内企业。 
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逐步发展成为以资产和共同的经济利益为联结纽带的经济实体。鉴于烟草系统目前情况,企业集团不宜实行股份制。 
4.企业集团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可以保留相对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5.在体现自愿原则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合理规划、优势互补等客观条件,牵线搭桥,协调指导,为促进企业集团的组建创造条件。 
6.组建企业集团,必须坚持“积极、稳妥、自愿”的原则。条件成熟的,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在工业企业基础薄弱等客观条件不成熟的地区,不宜组建企业集团。 
二、企业集团的主要组建形式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不含省一级企业集团),以烟草系统大中型工商骨干企业为核心企业,烟草系统其他工商企业(不含地方烟厂)为紧密层企业组建地区性烟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地区性企业集团)。 
2.打破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组建专业化生产经营性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专业化企业集团)。 
在目前财政体制下,可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组建地区性企业集团。待条件成熟时,再组建专业化企业集团。 
三、组建企业集团的审批、撤销程序 
1.提出组建企业集团的单位,须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章程、组建方案等文件,并进行资产的界定和评估。 
2.组建专业化企业集团,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3.组建地区性企业集团,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4.企业集团批准成立后,应按照工商企字〔1992〕第96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于三十日内送原审批机关备案。对审批机关的批复不得自行改动,如确有必要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5.因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终止或形不成核心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及时提出撤销申请,主管机关应核准撤销该企业集团。 
6.企业集团的撤销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 
四、企业集团的责任、权限 
1.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负责烟草行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并可授权给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负责。对经营不善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核心企业,主管机关应提出改进意见,直至停止授权和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服从于烟草专卖管理,保证市场供应;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在上缴利润和出口创汇等方面对主管机关负责。 
3.烟草企业集团享有《烟草专卖法》、《条例》和《烟草行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中明确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实行产、供、销、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企业集团应服从主管机关的检查、指导、监督和管理,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4.在企业集团内部,应坚持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以经济合同或经营承包等形式确定和承担经济责任,实行有偿经济往来。 
五、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范围 
1.以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为主,大力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2.开展多种经营和开办“第三产业”。 
3.企业集团在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其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的具体生产任务的分工及方式,由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企业集团的隶属关系 
1.专业化企业集团,主管机关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地区性企业集团,主管机关为省级烟草专卖局。企业集团归哪一级管理,其计划在哪一级单列。 
2.专业化企业集团的经理、副经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任免;地区性企业集团的经理、副经理,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任免,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企业集团的中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集团任免或聘任(解聘),报主管机关备案。 
3.企业集团实行经理负责制。核心企业的管理机构行使集团的管理职能。企业集团的机构编制,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据《企业法》和《条例》的精神,自行确定机构设立或撤并,自行决定人员的接收和裁减,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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