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刑事律师为一涉嫌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罪争取不予起诉获成功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刘存权律师
案件简介:梁某的婆婆林某有一只祖传的犀牛角,林某叫陈某帮其上网发布出售犀牛角的信息,出售价格定价为50多万。后该网上的信息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打电话引诱梁某等人将该犀牛角带出去交易,在交易时被抓获并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将梁某、林某等一家人移送检察院起诉。在起诉阶段,梁某家属委托刘存权律师作为辩护人,刘律师经过详细分析案情后认为不应构成犯罪,立即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送蓬江区检察院,后检察院将该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刘律师仍旧不放弃,将建议公安机关不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交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写了补充侦查意见(该意见有部分采纳了刘律师的观点)送检察院,最终迫使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刘存权律师主要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第一,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追究刑事责任。1、本案犯罪嫌疑人林某所拥有的犀牛角比较特殊,是祖传下来的,年代比较久远,至少是新中国成立以前的,甚至是百年以前的。2、林某叫犯罪嫌疑人梁某帮助上网发布出售信息的目的只是为了找人鉴定该犀牛角的真伪,而不是为了出售营利。3、本案涉案的犀牛角数量以及价值都较小,重量仅62克,价值也仅约1.55万元。4、该犀牛角自始至终都没有卖出去,属于“未遂”。5、本案所有的嫌疑人并不知道出售属于自己祖传的犀牛角都会构成犯罪行为。以上情况足以说明,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应当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第二,退一步讲,即便该行为属于出售行为,由于该犀牛角属于祖传的野生动物制品,也不应认定为本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于运输祖传或年代久远的野生动物制品,因为并没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不得认定为本罪。”[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820—821页。]1、年代久远的野生动物制品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珍贵、濒危” 的内含。2、出售年代久远的野生动物制品没有侵犯本罪所保护的法益。3、出售年代久远的野生动物制品不具有行政违法性。第三,从主观上来说,犯罪嫌疑人梁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第四,从客观上讲,犯罪嫌疑人梁某没有犯罪的行为。第五,退一步讲,即便认定犯罪嫌疑人梁某“帮助不懂操作电脑的林某操作电脑发布出售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那么其主观恶性较小,属从犯、初犯、偶犯、未遂犯,同时认罪态度较好,况且本案社会危害性较轻,也应当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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