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
发布日期:2011-07-12 作者:110网律师
罗光飞律师为一审辩护律师
杨某于2004年10月在深圳市福田区皇岗村居住房屋一间用于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之用。2005年10月被群众举报,杨某被深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该该出租屋内搜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巨蜥49条、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65只、猫头鹰2只、黑熊掌8只等物品。
经公安机关查实,杨某与另外2人专业走私野生动物,另外1人逃跑。杨某向公安机关陈述是受聘于逃跑的两人,自己并不知道被查获的动物属于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自己送货也全是听老板的安排。
公诉人指控被告被告和在逃的杨某租赁房屋合伙非法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
动物,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且数额巨大,应该从重处罚。
作为杨某的辩护律师,在本案件中提出了以下的几个观点:
1、被告杨某是受聘于在逃的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杨某在该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根据法律应该减轻处罚;
2、被告送货的酒楼均未被查实,因此公诉人指控被告杨某出售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的证据不足;
3、被告在陈述中称自己每次送东西都是老板包装好后指定地点送货,因主犯杨某逃跑,该事实无法查实,公诉人也无法否定该事实,因此应该做出对被告杨某有利的判决;
被告杨某最终被判处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但属于从犯,应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律规定: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杨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因此该案件属于量刑较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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