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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替前妻买房不被领情 50万定金能否返还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110网律师
仅从朋友那得知前妻有买房打算,钱先生就冲着当天的购房优惠活动擅自替前妻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并一口气支付了50万元定金。然而前妻得知后并不买账。钱先生遂要求房产公司返还50万元定金,结果被房产公司一口回绝。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据钱先生描述,他对所购房子了解甚少,甚至连具体交房时间都不清楚,就是因为售楼处当天有个“交50万元可抵80万元”购房优惠活动,就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定购协议,当场刷卡支付了50万元定金。之前并没有与前妻就购房事宜商量或讨论过,只是从朋友那听说她有买房打算,在告知此事后,前妻表示并没有购买该楼盘的意向。钱先生一再强调,当时之所以下决心交定金,是因为置业顾问表态,如果买房本人对房子不满意,定金可以全额退还。而法庭上,房产公司一口咬定钱先生与其前妻是代理关系,定购协议有效,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审理中,法院就购房相关情况向钱先生的前妻进行询问,前妻证实了钱先生的话,并强调自己没有授权任何人与该房产公司签订定购协议,对钱先生的行为表示不同意,也没有支付过50万元定金。但房产公司认为钱先生前妻作了虚假陈述。
  对于双方的各执一词,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由于钱先生没有代理权,其定购行为也未经前妻的追认,对其前妻不发生效力,故该份定购协议未生效。以前妻名义交付给房产公司的定金50万元实际是由钱先生所支付,故房产公司应将定金50万元返还给钱先生。
  庭后,法官告诉记者,房产公司辩称钱先生与其前妻系代理关系的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不予采纳。至于钱先生无权代理签订定购协议的行为会否产生法律后果,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该案不予讨论。
  法官提醒,为他人购置财物,尤其是大额不动产时,一定要明确取得他人的授权,并且购置前要了解清楚被代理人的各项需求,购买时仔细比对,作出决定前要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而对于房产公司而言,对买房方的代理人资格应进行严格审查,应要求代理人提供齐全的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资料信息,不能因为求售心切而忽略必要的审查手续,从而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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