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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房居间协议的后果?

发布日期:2013-05-29    作者:110网律师
      小王夫妇经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推荐,看中一套一室一厅的二手房。看房当天,夫妻俩签署了看房确认书、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和佣金确认单,并向卖方支付了定金1万元。而后,夫妻俩决定不买这套房屋了,就没有按照居间协议约定补足定金,也没有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佣金。房产经纪公司认为,小王夫妇毫无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对卖方没收定金没有异议,自己已经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有权收取佣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夫妇支付佣金3万元。
本律师接受小王夫妇的委托,进行诉讼。发表如下意见:
一、根据规定,有居间人的上海市二手房交易,须经有资质的居间人从网上下载统一格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即正式合同,经买卖双方签订后才可办理过户手续;
      二、之前双方签订的是买卖意向协议,仅具有缔约意向书的性质。然后再签订正式合同。因此只有买卖双方签订了正式买卖合同,居间人才可以认定促成交易,才可按约定收取居间费。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房地产经纪公司最终未能促成交易,但确实为小王夫妇提供了部分居间服务,小王夫妇适当支付点。
    最后,一审法院采取了本律师的观点,判令让小王夫妇支付了1000元给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经纪公司随后又上诉了,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以上案例,告诫大家,不要因为买房心切,而随意签订合同。若有法律问题,事先咨询一下本律师,买房、卖方毕竟是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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