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宁波刘某交通事故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赔付案例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110网律师
来自江西省上饶市的刘某。2012年12月30日中午,刘某骑电动车路经宁波中官路路口时被右转弯的浙B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碾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元月初,刘某的家属在网站上了解甘忠良律师的相关信息后,直接到律师事务所找甘忠良律师,表示想委托其办理该交通事故赔偿事宜。
接受委托后,甘忠良律师和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官多次沟通联系,请其尽早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无责。收到事故认定书后,甘忠良律师团队迅速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准备诉讼材料,快速在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
2013年2月19日,将该案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甘忠良律师庭上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获得法官的认可。2013年3月18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及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79万余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户籍标准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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