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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网全程图文直播链接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110网律师



 

    本律师代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因系新类型案件,于2013年6月6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步在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进行网上图文直播。本案的一审二审均是本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判决结果:胜诉。
 

中国法院网的链接://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13/06/id/30918.shtml
 

上海法院网的链接: //www.hshfy.sh.cn/shfy/gweb/wzzb_view.jsp?pa=acmlkPTIzMDQyJnd6emI9MQPdcssPdcs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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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6日直播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原告合肥威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淘宝商城外包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所开设的淘宝商城提供代运营服务。履行中,被告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押金。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其一再拒绝。故原告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30,000元。原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不服,起诉至本院,要求驳回原告原审诉讼请求。 [15:15:33]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身份。 [15:28:19]
  • [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现在开庭。 [ 审]: 上诉人上海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汤征宇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韩俊、代理审判员陈晓伟组成,书记员胡雪怡,由胡雪怡担任记录。 [15:30:47]
  • [审]: 有关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和义务,法庭在开庭前已经用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 [ 审]: 上诉人,本院所发的告知权利义务书是否收到? [ 上]: 收到。 [ 审]: 被上诉人,本院所发的告知权利义务书是否收到? [ 被]: 收到。 [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有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向证人发问,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和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 审]: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上述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履行。 [ 审]: 上诉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 上]: 清楚。 [ 审]: 被上诉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 被]: 清楚。 [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 审]: 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 上]: 不申请。 [ 审]: 被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 被]: 不申请。 [15:31:5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员]: 上诉人,请陈述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 上诉人]: 上诉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理由,(详见上诉状)一致,无补充。主要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协商解除合同,故不存在违约金的事实。 二、原审错误认定本案的焦点为上诉人解除合同是否违约也是导致错判的原因之一。 三、错误认定是否付费参与促销与本案合同的履行无因果关系。 四、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15:36:51]
  • [审判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现在开庭。 [ 审判长]: 上诉人上海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汤征宇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韩俊、代理审判员陈晓伟组成,书记员胡雪怡,由胡雪怡担任记录。 [ 审判长]: 有关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和义务,法庭在开庭前已经用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 [ 审判长]: 上诉人,本院所发的告知权利义务书是否收到? [ 上诉人]: 收到。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本院所发的告知权利义务书是否收到? [ 被上诉人]: 收到。 [16:00:0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有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向证人发问,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和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上述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履行。 [ 审判长]: 上诉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 上诉人]: 清楚。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 被上诉人]: 清楚。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 审判长]: 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 上诉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 被上诉人]: 不申请。 [16:02:00]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员]: 上诉人,请陈述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 上诉人]: 上诉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详见上诉状)一致,无补充。 一、本案系协商解除合同,故不存在违约金的事实。(详见上诉状) 二、原审错误认定本案的焦点为上诉人解除合同是否违约也是导致错判的原因之一。(详见上诉状) 三、错误认定是否付费参与促销与本案合同的履行无因果关系。本案原审已经查明,而被上诉人也没有否认,对方一分钱也没有付过,大家都知道的事实是我们是电商通过淘宝建立的模式,淘宝上不充值如何做相关的工作。可是原审可能不熟悉电商的经营模式,对于是否支持推广费和本案的经营成果没有关系,作出了完全相悖的结论。 四、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既然是委托关系,既然特别规定,体现合同法的430条。但在原审中都没有体现。 故希望二审予以改判。 [16:04:29]
  • [审判员]: 被上诉人,请陈述答辩意见。 [ 被上诉人]: 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清楚。 一、本案是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是协商解除合同,双方没有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 二、双方于2012.6.8签订了淘宝商场外包协议中,对于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七条的规定,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协议第7条中有予以规定。 三、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的事实是法律意识淡薄,是没有完成销售额没有看过合同的内容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已经从录音的材料内容和上诉人确认录音的真实可以证明上诉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事实。 四、上诉人已经单方解除合同一再宣称我方是同意的,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 [16:05:58]
  • 五、在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我方多次致电并发告知函,原审证据有对方签收告知函,通过告知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上诉人面对被上诉人不同意单方解除合同要求置之不理。 六、直至我方提出诉讼,上诉人在单方解除合同事实面前仍以诸多理由,但是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七、上诉人称(见上诉状第二页第三段第四第五行),原审判决归纳的争议焦点正确,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是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 上诉人认为是委托合同是对本案事实的刻意的颠倒和法律的曲解。本案不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有如下特点:委托合同是属于典型的劳务合同,委托合同受托人是由委托人办理事务。委托合同本身由人生性质。基于当事人的信任产生的。纵观本案不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即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不履行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情况下,违反了合同约定,也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上诉人对委托合同的理解断章取义。很明显上诉人只说了410条前一段话,而对后面一句话视而不见。本案不属于委托合同,即使按照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方可随时任意解除委托关系,不需要对方合同,即使对方不同意,也发生合同效率,但是不意味没有委托合同的效力,委托合同仍然要使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错误认定是否付费参与促销无因果关系,我方认为:在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没有也从没有向我方提出参与促销的方案,根据合同的约定,我方有权选择是否参与上诉人提出促销方案的权利,上诉人因其自身没有完成销售任务,而提出是否参与销售活动没有因果关系。我方认为是不成立的。理由是:我方提请法庭关注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清单证明内容一览,见证据2,上诉人已经自认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事实,并且自认了单方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是所谓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我方认为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按照合同的约定上诉人负责在我方重点产品免费,模特的费用和场景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见合同的第一条第一款约定,但本案的事实双方的合同没有涉及模特和付费场景,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被上诉人承担第三方平台的开发,需要我方承担,见合同的约定。但事实上,上诉人没有向我方提出付费参与的方案,而且我方权衡是否参与付费促销的活动。我方认为上诉人对合同的约定断章取义,其主张没有任何证据的支持,我方认为上诉人不能置合同约定与不顾,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原审中,原审法院已经查明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的账户余额款项时充足的。故,基于本案事实,我方认为原审判决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16:07:45]
  • [审判员]: 本案争议焦点为 1、双方当时人对本案签订的性质什么?委托合同还是服务合同。2、本案系争合同是否是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上诉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有无异议? [ 上诉人]: 无。 [ 被上诉人]: 无。 [ 审判员]: 上诉人,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 上诉人]: 第四页倒数第六行,对于被上诉人没有拿出的证据不能作为查明事实。 12月20日的录音资料,当时的刘炜提出2次,原审把这个重大事实没有表达出来。 [ 审判员]: 被上诉人,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 被上诉人]: 没有。 [16:10:20]
  • [审判员]: 对于上诉人的异议,你们什么意见? [ 被上诉人]: 对于多次我们已经一审举证证明,刘炜致电给上诉人负责人赵进涛。还有发函的证据可以证明是多次。还有其他的电话但是我们没有证据。目前的证据是证明2次。还有从录音证明的内容已经证明上诉人的说法不正确,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第七条第二款,上诉人应该书面一个月通知被上诉人并且支付违约金和退还保证金。 [ 审判员]: 双方二审有无新证据提供? [ 上诉人]: 无。 [ 被上诉人]: 无。 [ 被上诉人]: 我们有一份材料不作为新证据,但是作为参考资料。是我们答辩意见里第三页最后一条一审双方有争议我们没有给淘宝直通车充值,但是这个证明里面是有余额的。而且我QQ上有对对方说是需要对方帮我完善网页,并不是不同意对方进行宣传和广告。 [ 审判长]: 对于证据形式上是否是你们单方的记录? [ 被上诉人]: 这个是淘宝网寄来的材料,不是我们单方的。是我们和淘宝网联系的,要求直通车账户记录打印出来,对方表示只能提供3个月的,如果法庭允许,我们可以再行提供。在合同履行期间是无法打印的,但是无法打印,淘宝表示只能是电话告知。 [ 审判员]: 对于被上诉人你提供相关材料想表明的内容和本案什么关联? [ 被上诉人]: 我们一直有促销的活动费用余额的。这个费用我们是提供给法院参考的。 [ 审判长]: 如果没有这个费用会产生什么后果? [ 被上诉人]: 对于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三点的抗辩。 [ 审判长]: 是否是支付宝的余额? [ 被上诉人]: 是直通车的余额,支付广告费。 [ 审判员]: 上诉人可以看下这份材料。 (上诉人查阅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 [16:14:53]
  • [审判员]: 上诉人发表意见。 [ 上诉人]: 虽然不作为质证,但是我想表达一下观点,对方说和本案没有关联性,既然没有关联性,那不能作为参考资料。二、上面写的花费不能证明我们给他开的花费,不能佐证。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付收入证明函,证明对方在支付宝上不止一个帐户,上面已经产生了支付宝给他的证明,无法证明是我方的。 [ 审判长]: 你方提供哪份证据证明对方在支付宝中是没有款项的? [ 上诉人]: 在我方原审提供的证据27页可以证明。有明显的账单充值到5.29以后再也没有充值了。是一份展示统计材料。花费就是广告费。 [ 审判长]: 哪里显示余额还有多少? [ 上诉人]: 我们是电商和支付宝当时是联网的,他们的密码在我们这里,我们下载下来就是这个。 [ 审判长]: 上面无法显示余额的? [ 上诉人]: 是的,无法显示余额的,但是可以显示出来最后付款的时间。我当时原审要求去杭州查的,但是原审没有采纳我的申请。 [16:17:36]
  • [审判员]: 被上诉人发表一下抗辩意见。 [ 被上诉人]: 店铺的成立早于双方合作的时间,不是双方签订协议而开店的。淘宝的支付账户只有一个,是一一对应的。 淘宝只能是开了一年的时间段。 [ 审判长]: 怎么证明是双方合作期间的? [ 被上诉人]: 包含了我们的合作期间。我方提供的材料是在右上角有写明保留三个月。 [ 审判长]: 怎么证明在那个期间有款项的? [ 被上诉人]: 可以和淘宝核实的。 [ 审判员]: 双方二审有无互相发问? [ 上诉人]: 无。 [ 被上诉人]: 无。 [16:19:39]
  • [审判员]: 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问题,上诉人你认为是委托合同,那么你从合同形式要件和内容进行分析一下。 [ 上诉人]: 首先,委托合同性质是基于双方对于人生关系的信任。二、委托合同是处理事务的行为,不以完成事务为要件。三、委托合同最突出的特点是受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由委托人承担那,本案我们只收取佣金,全部产生的利润完全由被上诉人承担,万一我们经营差错,造成第三人的民事损害赔偿主体也不是上诉人,而是被上诉人承担。故,本案纯碎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服务合同关系。 [ 审判员]: 被上诉人? [ 被上诉人]: 不同意。本合同是服务合同纠纷,对于上诉人的说法不需过多解释,本案不是人生性质,本份合同的程序性是在一审中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双方于2012.2.29签订的一份关于代运营合同,为此支付了费用,但是上诉人没有完成任务,在2012.6.8双方就2012.2.29重新合作定义签署了本案的依据的2012.6.8的该分合同。这份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基础服务费押金等重新约定,证明了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调整达成了补充协议,在2012.6.8的合同是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是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的。这些合同的背景证明了双方不是因为信任签署的合同。 [ 审判长]: 那不是基于信任关系就不是了? [ 被上诉人]: 技术服务费也可以证明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费8万元、2万元押金(第一份合同押金转入第二份合同)。 [16:21:46]
  • [审判长]: 对于第二争议焦点,认为是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 [ 上诉人]: 我们认为是协商解除合同,从对方自己提供的录音摘要里面有法人刘炜的陈述表达了有3天的时间。 [ 审判长]: 上诉人先提出解除合同,然后刘炜表示要考虑三天,然后回答。 [ 上诉人]: 是的。 [ 被上诉人]: 是上诉人打电话的人要求单方解除合同,要求给予考虑三天。 [ 审判长]: 录音材料中有无这个称述? [ 上诉人]: 在录音材料中正数第10行中,倒数第4行。其实是对方说三天的,都是一一对应的。 [ 审判长]: 对话录音记录是否确认? [ 被上诉人]: 是的。 [ 审判长]: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你方什么意见? [ 被上诉人]: 电话录音已经表明了,是你说三天之内,而且按照当时所说给予三天答复,按照这些表达没有同意,没有达成过合意。都是引用了对方的语言。 [ 审判长]: 上诉人你的意见呢? [ 上诉人]: 对方是在三强调三天,是承认三天的。 [ 审判长]: 对于第一份合同中的81000是技术服务费怎么处理的? [16:24:18]
  • [被上诉人]: 给上诉人了,第二份合同也没有另行支付技术服务费。 [ 上诉人]: 是的。 [ 被上诉人]: 发票品名就是技术服务费。 第一份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就给上诉人了,第二份没有。第二份没有写技术服务费,降低了抽成。 [ 审判长]: 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如果要解除合同通知对方?通知以后呢?违约金你是否也要承担? [ 上诉人]: 是的。虽然是合同约定,我们是单方的,我们认为是协商解除,不存在合同条款。 [ 审判长]: 条款里哪里约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 上诉人]: 这个没有约定从法定。 [ 审判员]: 你们本来就是合同约定的,为什么你认为可以适用法定的? [ 上诉人]: 我们认为是协商解除。 [16:27:03]
  • [审判长]: 如果你违约,你解除,对方说好的。是否达成一致? [ 上诉人]: 还有另外的事实组合。不能单独的。
    [ 审判长]: 从理论上讨论,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你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合同,对方说好的或者同意,你是否需要付违约金? [ 上诉人]: 当然是合意。对方不答复就是单方,如果说不同意也是单方。 [ 审判长]: 即使按照你的观点,你的逻辑成立,对方是否答复你?你的答复的依据是什么? [ 上诉人]: 对方说三天答复。不答复产生条件成就。 [ 审判长]: 三天不答复合同是否解除? [ 上诉人]: 不能单独的。 [ 审判长]: 对方有无用语言行为同意解除?对方三天有无答复你? [ 上诉人]: 三天没有答复我们。 [16:30:29]
  • 审判员;之后你认为你的钱付过去了,2万保证金过去了,你的第二层意思是行为上接受了? [ 上诉人]: 是的。因为对方如果不同意不会接受我们的保证金,另,如果按照最基本的尝试,如果你的合同不同意解除,你原审诉讼请求会有解除合同,说明对方是认可解除合同。 [ 被上诉人]: 我们当时是要求继续履行的,我们有发函要求的,我们的诉请请求也是继续履行。 [ 审判长]: 上诉人,还有什么意见? [ 上诉人]: 当时对方也认可起诉前合同已经解除了。 [ 审判员]: 上诉人,对于本案事实有何需要补充? [ 上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于本案事实有何需要补充? [ 被上诉人]: 没有。 [16:33:2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上诉人先发言。 [ 上诉人]: 除上诉状及上述陈述外,我们坚持本案是协商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条款对我们不适用。二、委托合同的定义已经说明了,本案应当是委托合同,既然是委托合同承担了责任,应该是赔偿责任,不适用违约金,对方诉请的违约金是不成立的。三、关于付费的问题,对方的确没有付过,但是我们催讨过对方付费。是有案可查的。在我们原审已经提供了13页倒数已经写明了淘宝直通车要充值,但是暂时不冲。既然如此,从5月份开始对方没有充值,证明对方有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双方关于位于额也是混合违约。四、无论从协商解决合同还是委托合同而言,本案不存在违约金。要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6:36:1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请陈述辩论意见。 [ 被上诉人]: 一、本案性质是服务合同纠纷,原审归纳争议焦点正确。二、本案是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不是协商解除合同,上诉人没有和我方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三、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没有向我方提出相关促销的方案等,我方有权选择是否参与促销活动,上诉人因为没有完成销售任何和是否付费参与促销活动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上诉人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据本案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也并没有约定上诉人完成销售任务与被上诉人缴纳促销活动费用向关联,就上诉人提出的事实依据里面的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QQ聊天记录,我方对这个的质证意见是无法认可真实性。这个证据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方不予质证。故原审法院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16:38:49]
  • [审判长]: 你当时提出解除的理由是什么? [ 上诉人]: 对方不支付充值,我们贴钱给对方。 [ 审判长]: 淘宝直通车里面没钱你是否要求解除合同? [ 上诉人]: 没有钱我们无法进行广告策划和宣传。 [ 审判长]: 合同里面规定这些是否必须的? [ 上诉人]: 是的,合同里面的第一页倒数第二行中表明对方付费是主要的我们是配合。第二页第三条第六款,这个费用里面也包括推广费用。 [16:41:55]
  • [审判员]: 怎么证明包含? [ 上诉人]: 第二页倒数第四行第4条第7款。 [ 审判长]: 这些费用是否都需要直通车来支付吗? [ 上诉人]: 是的。 [ 审判长]: 里面有无规定? [ 上诉人]: 是常识。付给直通车的。 [ 审判长]: 按照第十条的内容,那么甲方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和第三方有无签订广告合同? [ 上诉人]: 不付钱如何签订? [16:45:29]
  • [审判长]: 要先付钱再签订合同是什么合同?是签订合同再前支付再后的。 [ 上诉人]: 是淘宝规定的。 [ 审判长]: 那和合同的精神原则是相违背的,要权利义务明确了再签订合同。 [ 上诉人]: 我们这个是双方之间的内部的合同,按照民法的原理当事人无权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 [ 审判长]: 请仔细看合同。 [ 上诉人]: 如果对方自己有本事知道要签订合同付费和需要委托我们。正因为我们知道到哪里付费,否则对方不需要委托我们。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方是否是因为你们直通车里面没有资金了? [ 被上诉人]: 是的。 [16:46:46]
  • [审判长]: 上诉人,有何新的辩论意见? [ 上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有何新的辩论意见? [ 被上诉人]: 合同时代运营的合同,看合同的合作模式。有很多提供基本的服务,包括重点产品的设立等。事实上,上诉人没有对我们的网络店铺进行装修。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如果还有意见需要发表,可以庭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 [ 上诉人]: 知道了。 [ 被上诉人]: 知道了。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 [ 上诉人]: 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 审判长]: 被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 [ 被上诉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6:49:22]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这个建议是我本人的,通过事实调查,这个合同约定说上诉人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且需要支付违约金,那么通知对方以后被上诉人如果说同意的话,你认为就不需要付违约金了,那么对方同意也是履行合同的一种,不合理的地方在哪来?从当事人的理解上能得出这个理解的。如果退一万步,不是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是委托合同里面也有这个约定法律是没有禁止的,那么这个约定同样也是有效的,也需要适用的。希望上诉人多考虑这些。被上诉人,从合同的履行过程和操作过程,违约金的承担问题,从电话沟通里面的语气似乎也有调解的可行性。双方,是否愿意在本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 上诉人]: 愿意调解。 [16:51:03]
  • [被上诉人]: 愿意调解。 [ 审判长]: 基于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调解,那现在休庭15分钟,如果15分钟之内调解不成,法庭将进行评议,评议后进行宣判。 现在休庭。 [16:56:34]
  • [审判长]: 刚才休庭15分钟,刚刚征询了双方的调解方案,由于双方的差距比较大,故调解不能。之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下面将进行宣判。现在继续开庭。 [17:09:08]
  • [审判长]: 上诉人上海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威宝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公开审理,核实了事实,审查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及最后陈述,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争议存在两个,对于本案系争合同的性质,被上诉人认为是服务合同,上诉人认为是委托合同,本庭根据双方签订的名称是淘宝商城外包合作协议,根据合作的模式,要为被上诉人提供各项服务,上诉人负责商城运行定位和广告投放,促销方案拟定等,被上诉人可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合同里面对于这个合作模式有很多的约定,从约定来看,合同的性质更接近服务合同的性质,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网站进行服务的。至于争议焦点二,系争合同解除后上诉人是否需要承担3万元的违约责任 ,首先是上诉人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从证据的质证和电话录音以及质证均可看出,法庭认为各方当事人依法成立约束,本案中,大侠公司与威宝公司于2012年6月8日签订的《淘宝商城外包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该合同约定,“……2、在合同期内,除非发生不可抗拒的因素,并且确保甲方(威宝公司,本院注)在正常履行甲方合同中应尽的义务前提下,乙方(大侠公司,本院注)不得解除和甲方的合同,如乙方不与甲方合作,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退还甲方的保证金2万元(大写:贰万元),同时支付给甲方合同违约金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可见,合同对合同解除及违约金承担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上诉人说本案是合意解除审理中也不能提供合意合同解除的依据也没有提出同意合意解除免除三万元的依据。即使向上诉人所说,即使是违约合同,也应该按照合同来履行。而本案中,大侠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提出解除系争合同已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且大侠公司亦缺乏证据证明威宝公司同意解除系争合同或同意大侠公司无须支付违约金,因此,大侠公司所提系威宝公司过错等原因致合同解除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上海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17:15:2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庭将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 上诉人]: 好的。 [ 被上诉人]: 好的。 [ 审判长]: 今天庭审到此,退庭后各方当事人应当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书记员予以补正。 [ 审判长]: 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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