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与肇事者私了后病情发作重起诉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6-21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12年12月23日,个体户王小军开一辆小型货车去县城进货,在一个十字路口和一辆摩托车会车时,将骑摩托车的青年李峰撞倒,王小军急忙下车将李峰扶起,当时李峰只是觉得腿部稍有疼痛,摩托车灯和后视镜被撞碎,身体没有什么大碍。
于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王小军当场赔付李峰450元钱,双方互不纠缠”。一个月过后,李峰腿部疼痛不止,于是到医院检查发现右小腿有轻微骨折,在医院治疗花费3215元。2013年3月21日,李峰起诉要求王小军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987.5元。
一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该法条规定可知私了协议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没有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达成私了协议必须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否则私了协议“双方互不纠缠”是无效的。
该案中,李峰虽然当时没有意识到自己身体受到了伤害,但是实际上在一个月之后发现了自己确实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伤害,这并不影响当时的客观事实。首先李峰对行为的认知错误导致事实不清,其次实际上造成了李峰的身体伤害,再次李峰不仅存在轻微财产损失,还存在身体伤害,因此,王小军与李峰达成的私了协议并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是无效的。因此,李峰起诉要求王小军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987.5元应当获得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给付的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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