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拉电线浇水触电身亡 家人告供电公司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6-24 作者:110网律师
原来正值“夏种农忙”时节,黄某某为了抽水灌溉自家的旱田,从自家中私自拉电线到离家100多米外的东沙支渠安装抽水机抽水,没料到在抽水过程中发生漏电而触电身亡。痛失至亲的黄某某家人认为,黄某某在劳动中触电身亡主要原因是漏电保护器失去作用不能保护人身安全所致。作为安装漏电保护器和负责用电管理工作的供电公司有一定的责任,遂将田阳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田阳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4196元的60%,即86517.60元。
法庭上,黄某某的家人向法庭提交了村委证明、村民证明、电表及漏电开关的照片、电费收费清单、供电公司的换表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供电公司是该起事故的责任人。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黄某某系低压触电死亡,根据一般侵权举证原则,原告应就损害事实、被告过错责任以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诉称黄某某在劳动中触电身亡主要原因是漏电保护器失去作用不能保护人身安全所致,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与田阳供电公司签订的《居民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用电性质为照明。2012年4月24日,黄某某从自家中拉电线到约100米处的东沙支渠抽水。黄某某的行为已擅自改变了用电性质,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居民供用电合同》约定。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是黄某某自身的过错而引起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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