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三者险”排除家庭成员的免责条款无效
发布日期:2013-06-28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4月,姚某倒车时,不慎将儿子小姚(化名)撞倒,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姚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姚某向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的约定,标的车造成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交强险”在立法本意上,是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姚某没有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保险人也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还就保险公司是否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产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投保单由姚某亲笔签字确认,且免责条款用红色特殊字体提示,保险公司已尽适当说明义务。姚某则认为,红色字体提示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向其履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系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文本,经签字生效后,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本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系侵害人近亲属,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侵害人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故侵害人作为受害人近亲属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最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保险公司免责格式条款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外,违背了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目的,属不合理分配危险责任,故该免责条款无效。
■法官说法■
免责条款违反公平互利原则
该案承办法官金立安说,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就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外。该免责条款与第三者责任险向受害的第三人提供基本保障的本意相冲突,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互利的法律原则。
同时,依据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其余所有人均属第三者。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其含义并未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外,违背了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目的,属不合理分配危险责任。
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所谓“防范道德风险”,金立安说,实际上,保险法为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已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规定了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怀疑被保险人骗保的,完全可通过举证免除赔偿责任,当被保险人骗保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更可追究骗保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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