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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否被调岗调薪

发布日期:2013-07-13    作者:张颖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8年进入北京一家公司上班,任项目经理一职,月工资5000元。2009年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后遂向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在孕期内不要再安排她加班,之后就回家休息。但随后却接到公司一份通知,上面写到“鉴于你已经怀孕,不能胜任我公司经常加班的项目经理一职,从即日起调岗为项目主管,月工资相应的调整为3200元。
案例分析】
一、什么是三期
  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孕期是指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期指女职工生育期间,生育期间的产假一般为90天。所谓哺乳期是指女职工婴儿出生后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
 
二、用人单位可否强行安排孕期的女职工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女职工加班加点的情形在生活中屡见不鲜。根据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正常劳动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加班工作。王某拒绝加班安排有合法根据。
 
三、王某可否被调整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将王某的工作岗位变更为项目主管,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王某不同意,则公司不能以其怀孕不能加班为由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
 
四、王某怀孕期间可否被降低工资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本案中,公司以王某怀孕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除非公司与王某协商一致,否则无权单方面下调王某的工资待遇。
 
五、三期女职工是否绝对不可被调整工作岗位以及工资
   女职工在孕期或哺乳期不适应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与女职工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挂钩的全部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工作业绩、出勤天数予以发放。
 因此提醒广大的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调整怀孕期间妇女的工作岗位以及工资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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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拆迁补偿、


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医疗损害赔纠纷、劳动仲裁


、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等;
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B座8层;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业务电话15333142777、 1312683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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