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了就会有收获---从一起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保险理赔案谈起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吴兴桂律师
2010年X月x日X时,原告驾驶车牌为粤BXxxxx号车辆,沿深汕高速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xxx隧道入口路段时,车辆因失控驶入封闭施工现场,碰撞停放的粤BXXXXX号轻型货车后,撞倒现场施工的铁架,造成现场施工的3名工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法院判令原告应承担总额为212135.6元的各种医疗伤残赔偿费用给第三人(3名工人)。但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有购买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原告的以上赔偿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当原告拿保单(号码为:机动车辆险第PDAA201xxxxxxxxxxxxxx号)去要求被告赔偿时,被告却拒绝予以赔付。拒赔理由为:原告持B2驾驶证驾驶标的车辆为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关于“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免责条款规定,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原告的驾照为B2驾照,原告车辆的行驶证上登记的车型又是“中型普通客车”,按规定,持B2驾照是不能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的资格的。原告本人都认为本案必定败诉无疑,本律师也只能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去帮原告争取一下,反正诉讼费用也不高。
本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的看了原告的行驶证,发现虽然在车辆类型栏中登记的是“中型普通客车”,但在核定载人数栏中登记的为“9人”,在外廓尺寸栏中登记的是“5070X1690X1935MM”。在相关规范中,定义中型客车的标准为“车身小于6米,载人要大于9人小于20人才列为中型普通客车”。因此,本案的焦点转变为标的车辆到底是“中型普通客车”还是“小型普通客车”?本律师坚持以“标的车辆属于小型普通客车,因此驾照与准驾车型相符,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理赔诉请。
一审中,被告主张本车登记的为“中型普通客车”,且其车牌号为黄底黑字,属于大中型车的牌号,因此本车辆是中型普通客车。原告则坚持认为:“本车核定载人为9人,要核定载人10人以上的才是中型普通客车,本车应当属于小型普通客车。
一审认定:第一、本车核定载人为9人,却定义为中型普通客车,车辆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类型与相关规范不符;第二、交通部门在处理事故中,已经审核原告的驾驶资格,并未认定原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认定的车辆。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赔偿金212135.6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处理呢?且看深圳中院的认定:“本院认为,对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类型有两种理解,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一方的理解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给人的启示:凡事都要去争取,而不是放弃,只要去争取了,就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结果,如果放弃了,就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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