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曾某借贷纠纷胜诉案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黄文坚律师
被告郑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元整,并约定于2012年8月23日前清偿,被告郑某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于同年11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约定于同年11月30日前清偿,被告郑某出具多欠条给原告收执;共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至法院。
被告郑某、朱某于1997年9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24日登记离婚,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判决结果,被告郑某、朱某偿还原告曾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70000元从2012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最后履行之日止;300000元从2012年11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最后履行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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