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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蜇蜇死人双方都无过错浴场赔18万元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二审法院:游客、浴场都无过错,但需分担责任

2006年8月5日,沈阳女子孟某在营口鲅鱼圈金沙滩海滨浴场游泳时被一种剧毒红海蜇蜇伤。

第二天上午,孟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就在同一天,一名9岁的女孩也在这个浴场命丧红海蜇之毒。

事发两个月后,孟某家属将金沙滩海滨浴场告上法庭,此案成为“全国首例海蜇蜇人致死索赔案”。日前,此案二审宣判:游客、浴场都无过错,但浴场赔偿18万元。

一审法院:

双方都有错,死者占八成

去年底,当地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开放的海水浴场野浴,存在着溺水或被其他海洋动物攻击致伤的可能性,对其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被告对其所经营的海滨浴场内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应有相适应的有效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救护义务,故对孟某死亡事件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金沙滩海滨浴场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法院一审判决,浴场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孟某家属和海滨浴场均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判决:

双方都无过错,分担民事责任

日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过失责任只能是出现于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会发生的可能性存在,却仍然放任自己行为的情况。

就本案而言,让孟某在供游人使用的天然浴场游泳时做到应当预见可能会有生命危险,这是不正常的;同时,让海滨浴场在当时做到应具备有防止海蜇攻击人并可能致人死亡相适应的防护措施,也是不客观的。

对孟某不幸被海蜇蜇伤致死,双方均无过错,当属意外事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考虑到孟某家属生活困难,法院判决:由海滨浴场承担孟某家属实际损失的60%,赔偿孟某家属18万余元。

沈阳晚报·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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