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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执行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摘要]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执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课题。相关的司法实践案例极少,与之有关的理论探讨也很薄弱。本文试着结合案例和具体的执行过程,从分析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概念入手,结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立法现状、可以执行的情形及执行应当注意的事项展开初步的探讨,以期对今后类似的司法实践活动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

原告某游乐园有限公司(简称游乐园)诉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定的组团协议,应共同对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承担60%,被告承担40%.因原告已支付给游客全部的人身损害赔偿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判决生效后,旅行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被执行人某旅行社向其主管部门市旅游局缴纳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不断有法官询问什么是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能不能执行有什么法律依据具体操作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笔者将结合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概念

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缴纳旅行社保证金的金额为: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X万元(人民币,下同)。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X万元。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X万元。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结合本案,被执行人是一家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按规定应向其主管部门市旅游局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立法现状

1、执行的法律依据

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依据和参照的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以及2001年1月8日《国家旅游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2、适用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结合本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作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应无异议。但在具体操作上,能否直接向旅游局划拨被执行人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宜直接划拨。理由是最高法院规定的四种情形适用对象都是针对旅游者受到损失而言的,而本案是一个经济合同纠纷,申请人是一个法人,适用主体不适格。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划拨。理由是虽然本案是游乐园以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但本案的标的仍属于赔偿了旅游者损害赔偿款的部分。本案起因还是因为游客受伤,这个赔偿款一开始就应该由旅行社支付给受伤的游客的,申请人游乐园只是行使了一种代位追偿的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第四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属于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情形,而本案的执行依据已认定了旅行社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既然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自然包括可以采取划拨的执行措施。

应该说,第一种观点更加合理可行。结合本案的实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由旅游局设立专门的帐户进行管理,划拨旅行社需要旅游局开会研究决定和一套相当烦琐的程序。因本案的被执行人短期内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旅游局在吊销经营许可证后就会返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返还前法院可以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这笔保证金。

三、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注意事项

1.严格依法进行,严格把握可以适用的情形。即只有在旅行社因自身责任导致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具体情形包括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在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才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除此之外均不得执行保证金。

2.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给予充分的保护。一方面依据现有法律规范探索执行手段、扩大可以执行的财产范围,另一方面要谨慎适用法律,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

3.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要严格把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性质,合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旅行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经法院两次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并两次拒绝签收本案的法律文书。法院经向人民银行查询,得知该旅行社未开户。经实地调查走访,该旅行社已是人去屋空,长期没有开展营业活动。后来申请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被执行人某旅行社向其主管部门市旅游局缴纳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经向市旅游局查询情况属实,执行法官及时采取了冻结被执行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手续。市旅游局还提供了由于该旅行社未参加年检,拟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吊销经营许可证后返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消息。在吊销之后法院将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这笔保证金。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李立峰郭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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