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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介绍

1995年8月初,A村党支部书记蒋某与镇水利站协商,由村委会承包管理水库一座,但未正式签订合同。后A村委会决定将水库竞价转包,并在村广播里作了宣传,蒋某以每年交承包费1000元的最高价取得转包权。其于同年8月21日又与刘某、江某签订了山林、水库转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蒋某将自己承包的水库一座及其自1985年起就开始承包的与该水库相连的B村的山林40亩转包给刘、江二人;转包期自1995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共15年;转包费35000元,二人以4台旧机床一次性抵付,于合同生效后5日内交付。同日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同年9月1日,水利站(发包方)与A村委会(承包方)又签订了水库承包管理书面合同,村委会与蒋某补签水库承包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都是199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1日。水利站与A村委会签订的合同约定前5年每年上缴水利站水库管理费500元,以后每年上交400元,同时规定了承包方管理水库的报酬支付及违约金等事项。而A村委会与蒋所签的承包合同中则约定蒋某每年交承包费1000元,同时约定了承包方对水库的权责范围及违约金等事由。两份合同也都经公证处公证,水利站对水库转包情况也清楚。后蒋某与B村又续签了山林承包合同,约定每年交承包费200元,可以转包。刘、江二人如期接管了水库、山林,蒋某也收到4台机床并售给他人,得款2万元,后蒋某已付给A村委会至2001年的承包费6000元。

1999年8月9日刘、江二人到法院起诉,主张蒋某身为村干部,在未取得水库承包权的情况下,利用职权采取欺诈手段和自己签订转包合同,并从中渔利。且自己不是本地人,不了解该水库不宜养鱼,承包后投入5000多元的鱼苗,分文未获。故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

如何处理

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这是因为,在原、被告签订山林、水库转包合同时,被告对水库虽尚未取得承包经营权,但双方另外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该合同生效时被告已取得了对水库的承包经营权,且被告对山林已承包经营多年。另外,双方签定合同是经过平等协商,双方已实际履行4年之久,发包方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应认定被告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前10年3个月有效,而后4年9个月因被告尚未取得承包经营权,其无权转包,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农村承包合同的发包和转包,同时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是村干部,是否存在村干部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所签订的山林水库转包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合法主体;(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的要求。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山林、水库转包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皆符合我国农村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有权取得本案所涉及的山林、水库的承包经营权。A村委会和被告没有经过水利站的同意,就将水库私自转包是否有效呢关于这一点,我国农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A村委会和被告将水库转包一事,水利站事先知悉并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同意。原告提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此情况如果成立,可导致合同无效。通过案情介绍可以看出,原、被告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的,因此原告所述的欺诈行为并不存在。并且该合同经过公证,没有违背法律及行政法律的规定,因此单就该转包合同来看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联系被告与A村委会、A村委会与水利站所签订的合同来看,存在承包与转包期限不一致的问题,被告转包给原告的期限大于被告所取得的承包期限,也就是说被告将自己尚未取得的权利转让给了原告,属无权处分,因此这段转包显然是无效的。关于原告提出的转包渔利问题,虽然确实是被告所收取的转包费大于其所付出的承包水库的费用,但因被告在将承包的水库转包出去的同时,又将承包经营多年与水库相连的四十亩山林转包给了原告,且经发包方同意,收费也较合理,因此不存在转包渔利的问题。原被告之间所签定的转包合同与被告与A村委会签定的合同时间虽然不同,但是规定了相同的履行起算时间,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对合同的履行。

单就该转包合同来看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联系被告与A村委会、A村委会与水利站所签订的合同来看,存在承包与转包期限不一致的问题,被告转包给原告的期限大于被告所取得的承包期限,也就是说被告将自己尚未取得的权利转让给了原告,属无权处分,因此这段转包显然是无效的。关于原告提出的转包渔利问题,虽然确实是被告所收取的转包费大于其所付出的承包水库的费用,但因被告在将承包的水库转包出去的同时,又将承包经营多年与水库相连的四十亩山林转包给了原告,且经发包方同意,收费也较合理,因此不存在转包渔利的问题。原被告之间所签定的转包合同与被告与A村委会签定的合同时间虽然不同,但是规定了相同的履行起算时间,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对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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