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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执意出院病情加重医院未加劝阻担责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重庆巫山村民刘某因一氧化碳中毒住院,苏醒后即要求出院,医院未加劝阻。没想到,刘某出院后病情加重,导致患上中毒性脑病。刘某家属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医院没有尽到劝阻及告知义务,向病人赔偿近4万元。2002年2月27日晚,巫山县X镇X村民刘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次日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在医务人员的救治下,刘某于当日上午11时苏醒,病情得到好转,脱离危险。当天晚上9时,刘某已经可以暂时停药、停氧。看到刘某已经完全清醒,刘某亲属主动要求出院。该院同意刘某出院,但当时未与刘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未告知有关注意事项。3月23日,刘某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先后到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等地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脑病。刘某被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刘某的亲属认为,县医院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过早地让病人出院是引起中毒性脑病后遗症的原因。而医院认为,对刘某的抢救治疗,医院尽了最大努力。按照医疗常规处置并无不当。刘某中毒性脑病,是由于原告自行中断治疗及休养不当造成的,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刘某遂一纸诉状将巫山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赔偿33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提交的病历,记录了要求原告刘某住院治疗的内容,原告无充足的证据加以推翻。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开始申诉。今年,巫山县法院再审此案。该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应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危害性。县人民医院仅以病历记录举证,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而病人的亲属明知病人未痊愈,强行要求回家,滞延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也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县人民医院因未尽到告知义务,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病人3954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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