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强奸10岁幼女 缓解期作案获刑4年半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110网律师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称其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且是初犯,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 2月2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张超在路径隆林各族自治县某乡某村附近山坡公路时,遇见被害人李某某,遂起强奸意图,于是转身把被害人抱到公路左边山坡上一石头凹槽处,将李某某上衣掀至胸口,裤子脱至小腿处,然后将自己的裤子脱至小腿处,对李某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被告人的生殖器接触到被害人的生殖器。
另查明,经南医司鉴【2012】精鉴字第4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属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缓解期,作案时意志清楚,智能正常,未查出系精神症状支配作案,对其实施强奸行为有实质性辨认能力,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超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张超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超辩称案发时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由于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虽属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但经鉴定认定,其在案发时处于缓解期,作案时意识清楚,智能正常,未查出系精神症状支配作案,对其实施强奸行为有实质性辨认能力,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该鉴定意见是有具有资质的指定机构作出,且其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科学、客观,对其所具鉴定意见,法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提出其系初犯的辩解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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