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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财产购房后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大致是:余女士(化名,原告)与刘先生(化名,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刘先生以婚前个人积蓄80万元支付首付款并贷款40万元另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进行投资,该房登记在刘先生个人名下。目前该房扣除尚未偿还的贷款价值360万元。现双方感情破裂,余女士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被告刘先生同意离婚,但以当初购买房产时自己银行帐号查询结果为依据提出首付款是用自己婚前个人积蓄出资,首付款及相应升值部分共240万元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其余120万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刘先生的观点,本律师当然不能苟同,理由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涉案房产存在巨大增值,而该增值不仅受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而且取得该增值的前提是基于房产买卖行为而发生;买卖房屋必然要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等成本。同时,刘先生婚后并未住在该房屋内,而是将其出租进行经营,另外,买房也存在风险,故而将其定性为投资是比较合适的,这也是目前北京地区法院的通常认定方式。
最终,区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虽然将房产判归刘先生所有,但在计算对余女士的补偿时从该房产目前实际价值中扣除刘先生婚前个人积蓄80万元后,判决刘先生支付离婚财产补偿款140万元,案件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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