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刑事判决书(贩毒案件)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刘大卫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黄浦刑初字第453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汪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6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32716时许,被告人汪某在本市黄浦区某号某馆二楼,将1小包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0.39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者励某,后被公安人员在本市黄浦区复兴中路、东台路路口人赃俱获,并当场被缴获随身携带的1袋红色块状及透明色块装物品(净重0.23克)。被告人汪某到案后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汪某的0.39克白色晶体和汪某的0.23克白色晶体(内有红色块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励某、朱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丁某、汤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笔录及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及赃款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援引量刑的法律条款正确,应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327日起至201372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邢 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