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诉讼离婚时为防止对方转移房产可以到房管部门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前不久为防止离婚被告转移房产而到朝阳房管部门对涉案房产做了异议登记手续。该案基本案情是:袁女士(化名)在朝阳法院起诉李先生(化名)离婚。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朝阳区望京附近的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了李先生名下。本律师代理袁女士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为了防止作为离婚案件被告的李先生私自转移该房而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该房产,但法院受理案件后却迟迟没有行动。为了阻止被告私自转移离婚财产,本婚姻律师建议袁女士先到朝阳区房管部门对该房产进行异议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在诉讼离婚中其实是为了防止房产权属证书登记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由配偶一方持相关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对该房产的权利登记状态予以冻结的一种临时性财产保护措施。该措施当然不如法院的离婚财产保全措施有力度,但也可以起到一些临时性作用。为了顺利办好异议登记,在前往房产管理部门前准备好如下文件及复印件:1、申请人的身份名;2、离婚房产异议登记申请书;3、法院已受理离婚案件的证明;4、婚姻关系证明;5、最好有房产证原件;6、离婚房产登记状态查询结果等。
  办好异议登记手续后,建议大家还是要多催促离婚案件的承办法官尽快做好财产保全手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张进云律师
广东梅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