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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3-07-25    作者:杨振中律师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王某用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套住房,支付了12万元首付款,办理了住房抵押,取得了房产证,并按每月2150元还贷。2006年6月,王某与张女士结婚,搬进了已经装修好的新房。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争吵。王某再三思考后,于2007年12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法庭上,张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结婚时房屋的贷款还没有还完,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房屋已是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平均分割;而王某认为,自己在婚前就取得了房产证,房屋是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张女士一直没有工作,银行还贷也是用自己的工资还贷的,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张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对诉争房屋的定性问题,即这套房屋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王某的个人财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据此,对涉诉房屋应当认定为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本案中张女士能争取到什么权利呢?我们认为,该房屋虽然是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双方结婚时,王某的房贷并没有全部还完。双方从结婚之日起共同还贷的部分应当认为共有财产,虽然张女士没有工作,王某用的是自己的个人工资还的银行贷款,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王某还贷的工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法院判决
    北京某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是王某一方婚前购买,取得了房产证,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在婚后无论是共同还贷还是以自己个人存款还贷,该笔资金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故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法院最终判决双人解除婚姻关系,李某对共同还贷的部分给闻女士一半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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