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死亡未尸检死因不详 法判家属医院各担责
发布日期:2013-07-26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12年12月2日8时08分,黎某因腹痛到坡洪卫生院就诊,经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院方遂进行抗病毒、止痛等支持治疗。2012年12月4日15时45分,黎某病情变化,晕倒在病床上,脸色苍白,无心跳呼吸,院方遂组织医护人员抢救。经抢救无效,黎某于2012年12月4日16时50分被宣布临床死亡。2012年12月4日,黎某侄子黎某某在田阳县坡洪中心卫生院尸体剖检告知同意书中签字决定不同意尸检。
2012年12月5日,黎某家属与被告田阳县坡洪中心卫生院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死亡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先行协商解决,被告坡洪中心卫生院先垫支50000元给原告作为丧葬等费用。
2013年2月4日,黎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坡洪中心卫院赔偿原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4683元。
5月6日,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认为:一、未进行尸检,无法确定真正死亡原因;二、田阳县坡洪卫生院对黎某的医疗行为存在部分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黎某因腹痛到坡洪中心卫生院治疗,与被告田阳县坡洪中心卫生院存在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书的鉴定,被告坡洪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存在部分过错。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预料到如不通过相关鉴定或尸体解剖等技术手段,将导致无法查清死者黎某死因的后果,但仍与家属签订不进行尸检的补偿协议,致使黎某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由于原、被告均有过错,故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司法鉴定书的意见以及该案实际情况,确定由原告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被告田阳县坡洪中心卫生院承担6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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