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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发布日期:2013-07-26    作者:戴高明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程**的委托,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现发表意见如下:
对于案件定性:公诉机关指控程**犯有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连检技鉴字(2013)1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有不妥之处:①没有释明检验依据和检验方法 ②该报告的结论认定程**涉嫌的金额不正确,因为鉴定人没有对公安机关提供涉及程**交易记录的检材,进行甄别,实际上有20余万的金额系是其他代理商,调剂的,还有10余万的金额是程**合法经营的交易额,应当予以扣减。
同时、辩护人认为,程**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程**在该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程**只是此案件的普通参与者,其只是通过销售、回购积分卡来赚取差价,而且是经营该赌博网站的相关人员先和程**联系让其做所谓的代理销售,尔后,程**其并没有帮赌博网站发展下线会员,也没有接受赌博网站会员的投注。所以,根据程**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以及本案的证据来判断,程**在该起犯罪中应该认定为从犯,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二、程**认罪态度好,早在2012年8月8日,侦查机关对程**第一次询问的中,程**就对于自己涉嫌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程**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程**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该案件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程**代理的时间短,获利少。
四、程**系初犯、偶犯。
五、程**人格品行良好,无前科劣迹,基于趋利性和法律知识欠缺导致涉案。目前,其家中小孩还在哺乳期内,请求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其犯罪情节、所得数额、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的认罪态度等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辩护人建议罪量 适用缓刑。


辩护人:戴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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