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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句脏话引发的武斗,法院判决双方依据过错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3-07-31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介绍:
原告徐某,被告刘某。原、被告均系电动车经营者。201294日早晨7时许,案外人曹某在原告店门口等待修理电动车,之前曹某欠被告钱款未付,被告看见后即走过来在原告店门口向曹某催讨欠款。此时,原告正将店内的电动车推到店外,让两人让一让,说了两三遍效果不明显,原告骂了一句话,被告遂一拳打在原告左眼部,双方扭打在一起,扭打中原告用一木棍打在被告的手臂上一下,原告店内的电瓶车部分被碰倒在地。原告的妻子遂报警,原、被告均到医院验伤并治疗。后公安机关向原、被告及方某、曹某作了询问笔录。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20121122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外伤,左眼钝挫伤,酌情给予伤后休息2个月、营养2周、护理1周。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08.30元(人民币,下同)、修车费1,630元、鉴定费1,000元、误工费6,000元、营养费700元、护理费70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合计16,938.30元。
被告刘某辩称,当天早上看到债务人在原告的店门口,故被告去要钱。原告先骂了被告,而后双方发生了争执,之后原告的妻子拿了木棍打了被告,被告在抢木棍时原告店内的电动车倒了下去,但被告未打到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举证质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病史资料、医疗费发票各一组,证明原告为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08.30元;
2、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结论为休息2个月、营养2周、护理1周;
3、电动车修理发票及销货清单各一份,证明被损坏的电动车修理费用为1,630元;
4、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证明原告受伤的经过。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验伤通知书、急诊医疗证明、门诊卡、放射临时诊断报告各一份,证明被告也有医疗费损失,但医疗费发票未保留。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未打到原告的身体;对证据2认为原告实际上第二天即工作,没有误工损失;对证据3认为出具修理费发票的荣峰摩托车经营部业主系原告的姐夫,且原告经营的电动车总厂在大团镇,而荣峰摩托车经营部较远,原告的修理不合理,故对原告主张的修理费不认可,且被告也未碰倒过原告的电动车;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为无医疗费发票故不予认可。审理中,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后公安机关向原、被告及方某、曹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被告对自己的笔录无异议,对其他三份笔录认为双方有互相扭打在一起的事实,故都有过错,但被告未推到过原告店里的电动车。原告对四份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拿过木棍,只是想吓唬被告,并未打过被告。对上述原、被告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各项经济损失2,524.98元;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一拳打伤原告左眼的事实,由公安机关向被告所作的询问笔录、事发当天的验伤通知书、就诊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证实,现被告否认,有违事实,法院不予采信。但双方纠纷发生前,原告有不文明的言语,冲突发生过程中有用木棍打到被告的行为,故原告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酌情确认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908.30元、鉴定费1,000元,均有相应依据,法院予以确认;2、修车费,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看出双方扭在一起的过程中碰倒了原告店内的电动车,故电动车应当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坏,但就该项损失原告提供的出具修理费发票的业主与原告存在亲属关系,且原告所经营电动车品牌的总厂即在大团镇,原告修理舍近求远不符合常理,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修理费1,630元,法院难以全部认同,该项损失法院酌情确认为800元;3、误工费,虽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了原告休息2个月,但误工损失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原告受伤后店未关门,虽原告受伤会对经营产生一定影响,但实际损失为多少并无相关证据证实,故法院酌情确认为800元;4、营养费,法院酌情按每天30元确认为420元;5、护理费,法院酌情按每天40元确认为280元;6、精神损失费,因未达到可予支持的程度,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确认为4,208.30元,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2,524.98元。关于被告所称的医疗费损失,因无相应医疗费发票证实,法院难以采信。同时需要提醒读者的是,原、被告为同村村民,又均经营电动车,理应互相团结,互相帮助,但因未能妥善处理矛盾,导致冲突的升级,实属不该,希望原、被告双方都能从中汲取教训,在今后的生活中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法院从法律和人情常理上都对双方的过错进行了分析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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