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宾馆开房邀朋友吸毒获刑8个月罚金3千
发布日期:2013-08-06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11月,被告人陆家宁在隆林县新州镇新兴社区迎宾路仁忠宾馆用其身份证登记,入住该宾馆238号房。2012年11月7日19时20分,被告人陆家宁和李永成、杨正、陆任地、王定方等人在该宾馆238号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新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查处。被告人陆家宁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陆家宁因犯盗窃罪,2007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家宁与他人在自己登记住宿的旅馆房间内吸毒,在明知他人要吸毒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了较为隐蔽的场所供他人吸毒,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陆家宁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家宁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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