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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对居间行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发布日期:2013-08-09    作者:张付杰律师
房屋中介对居间行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基本案情】
201111月,孙先生到某中介公司寻购二手房,并告知做婚房之用。经中介居间,当月,孙先生作为买受方与出售方王先生及中介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孙先生购买王先生所有的一套房屋,房价款为140万元等事宜。不久,孙先生与王先生在中介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孙先生支付了中介佣金1.4万元。而当孙先生与王先生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得知王先生之妻于半年前在房内非正常死亡,孙先生表示对此无法接受。经孙先生与王先生协商,双方解除了买卖合同。随后,孙先生与中介公司交涉,要求退还佣金未果而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先生诉称,中介公司为达成此次二手房的交易,刻意隐瞒相关重要事实而不顾双方原先约定,理应退还之前收取的佣金1.2万元,并赔偿自己因交易撤销而导致的误工损失1450元及公积金担保费550元,且要求中介公司赔礼道歉。
中介公司辩称,其在居间促成双方交易前不可能要求出售方提供健康情况证明及家庭成员生存情况。而房东妻子去世的情况是其与孙先生同时知晓的,故不存在隐瞒相关重要事实。因孙先生与王先生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按居间协议约定理应支付佣金,因此,不同意孙先生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客户提供经过调查、核实的房屋信息。本案中,中介方对出售方王先生之妻情况失查,对之后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带来隐患,故中介方的居间行为存有瑕疵,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孙先生本身亦对出售方情况有了解之义务,故其对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存在过错。根据协议约定及违约情况,法院酌定由中介方返还孙先生佣金6000元;对孙先生其余诉求因无法律及合同依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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