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未购交强险 司机也要赔钱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6年1月9日,常先生骑自行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后又碰在了周小姐驾驶的小轿车上,两次相撞致常先生身受重伤。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沧浪大队认定,王某、常先生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周小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常先生共用医疗费计124785.04元。事后常先生将王某、周小姐以及他们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2006年11月21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赔偿总额为124785.04元。由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50000元,余额24785.04元由被告王某赔偿60%即14871.03元,周小姐虽不负事故责任,但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转的运输工具,比非机动车具有更高的危险性,故只能减轻周小姐90%赔偿责任,被告周小姐赔偿10%即2478.50元,原告常先生自行负担30%即7435.51元。
由于周小姐所驾车辆购买的还是老的商业险,在承担了赔偿后,却由于无责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认为,按照目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保险公司只对有责任事故进行赔付。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说,第三者险采用有责赔付原则,即保险公司只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采用无责赔付原则,即机动车不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因此周小姐只有在购买了交强险后才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无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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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差异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法制日报/陈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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