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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黄晓东为盗窃汽车而抢劫司机的钥匙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安东,男,23岁,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四道沟桥头委山上组地质队家属楼11号楼401号。1989年12月7日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97年4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黄晓东,男,21岁,辽宁省丹东市人,个体户,住丹东市元宝区朝阳街五组48号。1997年4月3日被逮捕。

    1997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安东、黄晓东在丹东市三马路家具市场附近发现一辆新的白色“凌志”牌高级轿车(价值40余万元),安东即提出要偷盗该车,黄晓东表示同意。安、黄两人先是对该车司机于清明盯梢,了解到司机家的地址后又对该车车库进行了观察。由于车库的坚固和司机的谨慎,没有机会将车偷出。两被告人又密谋抢劫司机身上的汽车钥匙。同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安东、黄晓东准备了木棒、破布等作案工具,同丛高日(另案处理)一起来到该车车库。当日20时许,司机于清明将车放回车库后往家走,安东即提前赶到于清明所住的楼房内埋伏,黄晓东、丛高日则尾随于清明而行。当走到于清明住处一、二楼缓步台时,安东用胳膊勒住于清明的脖子,黄晓东用木棒击打于的头部。由于于清明的反抗、呼喊和群众的救助,两被告人未能把汽车钥匙抢到手,黄晓东被当场抓获,当晚黄晓东协助公安机关将安东及丛日高抓获。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5月9日以被告人安东、黄晓东犯抢劫罪向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东、黄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盗窃他人汽车而对该车司机进行盯梢,了解其家庭住址,并对该车车库进行观察;由于没有机会盗窃汽车而采取暴力手段向汽车司机劫取汽车钥匙,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预备)、抢劫罪(未遂)。因为两被告人出于一个盗窃的犯罪目的,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又牵连地触犯了抢劫罪,属于牵连犯,应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理,故对两被告人的行为按抢劫罪从重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抢劫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晓东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于1997年6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东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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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人黄晓东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两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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