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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火灾险2次败诉 哈尔滨人保财险仍拒绝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接到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兴业木器厂业主汪运莲的投诉。2007年2月,汪运莲的工厂发生火灾,她向投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汪运莲随后将其告上法庭,虽然一审二审都胜诉,但保险公司仍拒绝赔偿。

  记者赶赴哈尔滨进行了实地调查探访,发现这起拒赔事件几乎让汪运莲失去生活的希望。稍微让人欣慰的是,5月13日下午,汪运莲终于获得了保险公司签署的同意赔偿协议,金额为80多万。但她最终能不能得到赔款仍是未知之数。

  现场直击 昔日厂房已成废墟

  5月13日清晨5点钟,记者到达汪运莲工厂的出事地点(见右图)。曾经经营红火的工厂如今废墟一片,空旷凌乱的地上堆积着木材,一阵风吹来,空气中夹杂着钢铁和木材的土腥味。往里走,看到烧毁的厂房墙壁上乌黑一片。汪运莲对记者说,那些没被烧毁的设备,都被卸走了。

  一个大约50岁左右的村民从记者身边走过,看到记者拿着相机在拍现场照片,叹着气说:“一年多前是这样,一年多后还是这样,东西都没了,人也走光了,多凄惨啊!”

  汪运莲说,自己现在最想做的事情就是希望保险公司尽快赔偿,让工厂重新投入运营生产,也能让自己的女儿能够安心地考上好大学。

  事件进程

  2006.12.16 汪运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支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2007.2.19 汪的兴业木器厂发生火灾,厂房、机器设备、产成品和半成品全部烧毁

  2007.2.22 汪运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007.5.31 保险公司认为汪运莲在接到安全部门的整改通知后没有整改、以及工厂危险程度增加没有告之

  2007.6.8 汪运莲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2007.10.8汪运莲胜诉,保险公司提出上诉

  2008.1.8 汪运莲向黑龙江保监局提出控诉,希望能够责令哈尔滨人保财险停用《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2008.2.14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08.5.13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签署同意赔偿协议

  深度调查

    回顾 火灾后保险公司拒赔

  汪运莲是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兴业木器厂的业主,2006年12月15日,她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支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把厂房、机器设备、产成品和半成品列入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16日至2007年12月15日。2007年2月19日凌晨4点,工厂发生严重火灾,厂房、机器设备、产成品和半成品几乎全部烧毁。

  “2007年2月21日,我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没想到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竟然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报案称我保险诈骗。经过审查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保险诈骗,所以没有立案。2007年5月31日,保险公司做出拒赔的决定。拒赔理由是,保险公司认为我在接到安全部门的整改通知后没有整改,但实际上公安机关从来没有下达过整改通知!此外,保险公司还认为我的工厂危险程度增加了,没有通知他们(保险公司)。”

  反击 拒赔依据与《保险法》不符

  汪运莲的代理律师程佩国告诉记者,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是《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22条和第25条的内容提到:“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守则,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者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不认真付诸实施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以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事前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程佩国说,保险公司指责汪运莲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后没有整改,还认定汪运莲工厂危险程度增加了没有通知他们,是不符合事实的。更重要的是,《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与《保险法》有相悖的地方,“《保险法》第36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22条和第25条规定的是拒绝赔偿。”

  僵局 两次胜诉都得不到赔偿

  汪运莲说:“2007年6月,我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哈尔滨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2007年10月,法院判我胜诉,随后哈尔滨分公司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我向黑龙江保监局提出控诉,希望监管机关能够责令哈尔滨分公司停止执行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遗憾的是,黑龙江保监局并没有做出处理。”汪运莲说,今年2月份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自己又胜诉,可哈尔滨分公司仍然拒付赔款。

  汪运莲说,哈尔滨分公司始终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并用新开立银行账户,再注销银行账户等手段,隐藏、转移公司财产,导致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原有的银行账户中,保险公司没有任何银行存款!”2008年5月4日,汪运莲向哈尔滨香坊区人民法院递交了 “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转机 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汪运莲说,工厂出事前,自己的生活状况在当地算是比较优越的,有车有司机,女儿上学放学都是车接车送,出事以后,“工人们都找我要钱,我还不起,他们去告我,后来法院来了,不仅把我厂查封了,连家也给封了。”眼看女儿就要考大学了,学费是个大问题。“保险公司一再拒赔,我连死的心都有了。”

为了打官司,汪运莲一直住在离哈尔滨市区比较偏远的一个小饭店里,每天早上7点多起床,挤公交到香坊区人民法院和人保财险哈尔滨分公司讨说法,日复一日。

  5月13日下午5点过,记者采访结束抵达哈尔滨机场准备回上海,得到汪运莲的最新消息,她终于获得了保险公司签署的同意赔偿协议,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为80多万元。记者回到上海后,于5月14日上午再次电话采访了汪运莲。她说,虽然双方和解了,却没感到兴奋,“这本来就是我应该得的”。

  探访实录

  香坊法院法官:保险公司不讲诚信

  哈尔滨香坊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李明(化名)法官一提起这个案子就直摇头,她对记者说,人保财险哈尔滨分公司连他们去火灾现场勘查的损失情况记录都拒绝提供,而且态度非常恶劣。“在汪运莲这起案件之后,我又受理了4、5起这样的拒赔案件,都是人保财险公司,每次他们都拒绝提供对出事现场损失情况的清查记录,而且态度又非常强势。这么大一家保险公司,又有这么雄厚的背景和实力,怎么做出这种不讲诚信的事情?”

  李明法官说,对于出事现场的清查记录,只有保险公司手里有一份。虽然他们不提供,但依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汪运莲胜诉。“我看她(汪运莲)确实也挺不容易的,保险公司跑了一趟又一趟,1年多了,到现在事情都没有解决。”

  此外,汪运莲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截至记者发稿前该申请一直没有被受理。

  人保财险哈尔滨分公司:你们是在提不合理的要求

  在去人保财险哈尔滨分公司之前,汪运莲和程佩国都告诉记者最好进行暗访,不要暴露身份。记者以汪运莲朋友的身份前往。理赔中心的宋主任见到记者时,先问记者是谁,再仔细打量了记者一番,然后说:“对于前天上午(5月10日)我们开会说的同意一星期内理赔到位的决定,我们现在认为还有待商榷,因为你们提出的赔偿要求有点过分,我们要请示领导张总,等他研究之后再决定。”宋主任还强调,“你们这是在提不合理的要求,而我们却是在尽人情。”

  半小时后,公司副总彭经理来到办公室,见到汪运莲与宋主任争论不休,便大声说,“把我们的律师找来”。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王先生赶到之后说:“请把你们申请执行的说明书拿过来,我们按照条例再详细探讨一下,双方都能达成一致之后,我们才能执行,现在争论没有任何意义。”彭经理随后出门,就再没回来。

  律师说法 没见过这样拒赔的

  汪运莲的代理律师程佩国对记者说,自己从事了多年的保险法律业务,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恶意拒赔的案件。套用一句时髦的话说,见过拒赔的,没见过这样拒赔的!程佩国说,拒赔事件已经给汪运莲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我一直告诉汪运莲,保险公司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他们一再拖延只会对他们不利,因为迟延履行金会随着拖延的时间而增加。”

  专家观点 法律条款要细化

  南开大学保险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朱铭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主要涉及保险条款方面的矛盾和冲突。此案件直接反映出当年《保险法》立法的时候不够详细,直接导致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全面。

  朱铭来教授说,1996年制定的旧条款还在今天继续保留的话,确实是非常不合适的。希望中国保监员会通过对《保险法》的进一步修改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最大程度地细化保险条款,和投保人之间形成一种尽量透明的信息对称关系。


 
    每日经济新闻/赵怡原 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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