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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撞树起火 投保人理赔被拒法院依法维权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5月19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败诉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7日,原告张某将一辆机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日照分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等,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17日至2007年3月16日,第三者责任综合险限额为20万元。2006年10月3日,原告张某驾驶保险车辆碰撞路边树木后,车体起火燃烧,车辆受损。原告及时报案,被告进行了现场勘查。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时,被告声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只是对被保机动车因撞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原告主张的损失是火灾引发的,且原告不能证明车体起火的原因,属于被告的免赔范围,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原、被告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基于自己投保的主险种即车辆损失险,以被保险车辆撞树起火焚烧导致车辆受损而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对保险索赔的举证义务已经完成。对于被保险车辆起火是何种原因所致不属于原告的举证义务。被告对保险车辆受损原因持有异议,应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七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28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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