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马某某等抢劫案

发布日期:2013-08-25    作者:110网律师
——抢劫罪中暴力胁迫程度的认定一、基本情况案由:抢劫被告人:马某某,男,18岁,回族,青海省 西宁市人,无业,2003年7月22日因本案被捕。被告人:马克某,男,24岁,回族,青海省西 宁市人,无业,2003年7月22日因本案被捕。被告人:刘某,男,18岁,回族,青海省西 宁市人,无业,2003年7月22 H因本案被捕。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3年2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克某、 刘某在西宁市城东区纺织巷遇见酒后回家的被害人 赵某某后,欲对其实施抢劫。于是尾随被害人赵某 某行至城东区民惠小区,赵某某迸人民惠小区保安 室后,被告人马克某、刘某在民惠小区门口遇见被 告人马某某,三被告人经预谋后决定对被害人赵某 某实施抢劫,并将赵某某拉出保安室。赵某某甩开三被告人向民惠小区院内跑去,随后三被告人采用语言威胁及用跺 脚的方式恐吓被害人赵某某,被窝人赵某某跑至民惠小区3号楼附 近。约几分钟后,三被告人进人小区搜索,后在3号楼3单元门U 发现被害人赵某某趴倒在地上。三被告人从被害人赵某某身t搜得 “芙蓉”牌香烟1包,***现金40元。后值班室保安发现被害人 赵某某,随即报案,青海省人民医院120成人急救中心接到派出所 电话后到达现场出诊,经检查,被害人已经死亡。后经(2003)宁 市公东分刑第(003)号尸检报告确定死亡原因:赵某某系高坠致 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据此,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 控被告人马某某、马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或者 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巳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 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三被告人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 是认为被害人的死亡与他们的行为没有很大的关系。当他们从被害 人身上拿到财物时没有遇到任何的反抗,他们只是在小区的门口实 施了轻微的推拉行为,与后来得到财物的地点不一样,所以,他们 认为这不是抢劫。三被告人的辩护人一致认为,三被告人虽有抢劫的故意,但是 客观上并未使用暴力、语言威胁和其他手段实施抢劫的行为,且被 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人在 被害人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从其身上掏取钱物的行为不是抢劫。 因此,应该宣告无罪。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3年2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克某、刘某在西宁市城 东区纺织巷遇见酒后回家的被害人赵某某,见其酒后走路不稳,便 产生了抢劫的犯意。于是,尾随被害人赵某某行至城东区民惠小 区,赵某某进人民惠小区保安室后,被告人马克某、刘某在民惠小区门口遇见被告人马某某,三被告人经预谋决定对被害人赵某某实 施抢劫。民惠小区保安将门打开后,三被告人进入小区保安室,将 赵某某拉出保安室。赵某某甩开三被告人向民惠小区院内跑去,随 后三被告人采用边喊“站住”边跺脚的方式对被害人威胁,被害人 赵某某在奔跑的过程中撞在院内停放的一辆白色大发车上摔倒在 地,随即爬起来继续往3号楼附近跑去。约几分钟后,三被告人先 后在4号楼、3号楼附近寻找被害人,并进人3号楼1单元1至6 楼楼道内及地下室寻找未果,当三被告人从1单元出来后,在3号 楼3单元门口发现被害人赵某某趴倒在地上。三被告人从被害人赵 某某身上搜得“芙蓉”牌香烟1包,***现金40元并发现被害 人身上有血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马某某遇见保安后告知被害人可能 死了,保安随即打电话报了案。 (二)认定犯罪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人证S 证人赵云某、冶某、冶秀某、赵云霖有关被害人赵某某在 案发当天喝酒的事实情节的证言。证人民惠小区保安韩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将小区大门打开 后,三被告人进入值班室将被害人拉出值班室,被害人挣脱逃跑 时,三被告人跺脚、大笑,后被害人撞在车上倒地以及事后一起报 案的事实情节陈述。证人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马某某告诉他们 在案发当日抢劫被害人赵某某烟和钱的事实。证人苏某某的证a证实了案发当日她和马某某在小区门口 遇见了被告人马克某和刘某的事实。勘査、检査笔录西宁市城东K***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案发当日在民惠 小区3号楼3单元门口被害人赵某某的尸体呈头西脚东的方位,6 楼楼道窗户呈开启状,3单元楼门上弃有被害人右鞋一只的事实。鉴定结论西宁市城东区***局***大队一中队关于被害人赵某某系髙坠 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的(2003)宁市公东分刑第(003)尸检 报告。四、判案理由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克某、刘某在西宁市城 东区纺织巷遇见酒后回家的被害人赵某某,见其酒后走路不稳,便 产生了抢劫的故意。被告人马克某、刘某在民惠小区门□遇见被告 人马某某,三被告人经预谋决定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抢劫。在民惠 小区保安将门打开后,三被告人进入小区保安室,将赵某某拉出保 安室。这是三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行为。赵某某甩开三被告 人向民惠小区院内跑去,随后三被告人采用边喊"站住"边跺脚的 方式对被害人威胁,这时对被害人的精神强制已经十分严重,以至 于被害人赵某某在奔跑的过程中撞在院内停放的一辆白色大发车上 而摔倒在地。三被告人还是不罢休,继续追赶。他们先后在4号 楼、3号楼附近寻找被害人,并进入3号楼1单元1至6楼楼道内 及地下室寻找,可见抢劫的目的十分明确,犯意坚定。当三被告人 从1单元出来后,在3号楼3单元门□发现被害人赵某某趴倒在地 上。三被告人从被害人赵某某身上搜得"芙蓉"牌香烟1包,人民 帀现金40元,劫得了财物,成立了犯罪既遂。综上所述,被告人 马某某、马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 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 成抢劫罪。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客观方面没有实施暴力、胁迫和 其他行为的观点与本案证据所证实的事实相悖,不予采信。五、定案结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3条、第36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1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马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 罚金***2000元。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10 ? 1000 元。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元。 2.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过错, 因而判决被告人马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冶秀某经济损失 6960元,被告人马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冶秀某经济损失 7780元,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冶秀某经济损失7780 VL*o 六、法理解说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劫案件中当场使用暴力中的“当场”以及 暴力和胁迫程度的认定、处理较难把握,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 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提出,三被告人虽有抢劫的主观故 意和预谋,但是客观上没有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语言威胁的 手段实施枪劫行为。三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拉扯行为及跺脚行为并没 有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伤害,以及后来的“站住”等语言也不足以 对被害人精神造成一定的威胁。且三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时被 害人已经死亡,已经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因而不符合抢劫罪当 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行为使被害人***或者自愿交出财物的立法原 意。同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三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并没有直接或者 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三被告人是无罪的。本案由于被害人的意外死亡而成为一起非典型的抢劫案件。抢 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由于该犯罪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 因而侵犯人身权利只是达到犯罪目的所使用的一种手段。对于抢劫 罪的犯罪行为人而言,犯罪成本低、风险小的抢劫模式为凭借人多 势众、被害人孤立无援,只需要使用轻微的暴力或者语言的成胁就 可以使被害人放弃反抗,交出财物。在本案中,被害人是因为对方 人多势众所形成的状态,产生了巨大的恐惧因而精神受到严重强 制,从他仓皇逃走,撞在车上就可以看得出来。他是没有反抗能力 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害人未遭受任何实际的人身损害,但是 这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脱离行为的状况,如具体环境、特定 的时间段以及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对侵害的心 理反应和加害人的有关情况,如加害人的人数、暴力胁迫行为的表 现形式、加害人的外貌等去分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不能以加 害人的认知程度来判断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具体的胁迫行为,从而 背离抢劫罪的立法本意。作为抢劫罪实行行为的暴力、胁迫行为与 否是一种客观事实,不会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不同而有所改 变。要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判断。本案中,马某某等虽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而且胁迫被害人的 行为看似不明显,如有喊叫、跺脚的行为,而没有激烈的打斗。但 从三被告人后来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中可以看出,他们是要趁被害 人处于酒后抵抗能力较弱的状态,在夜深人静,孤立无援的环境下 依靠人多势众进行抢劫。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事前有预 谋,而且“抢”的故意自始至终都未曾改变过。同时他们尾随被害 人至住宅区,甚至明目张胆地跟进保安值班室内将被害人拉出。被 害人处于本能意识到会遭受某种危险,随即挣脱拽拉后向住宅区跑 去。随后,三被告人边喊“站住”边踩脚的行为又增加了被害人心 理上的恐惧,以至于慌不择路地撞在了停放在院内的汽车上,并忍 痛跑进小区3号楼3单元内。此时三被告人从保安人员口中得知被 害人不在小区内居住的消息后(证据表明被害人在小区内居住,保 安是新聘用人员尚不熟悉小区内的情况)没有中止犯罪,而是在小 区门口守候。他们不见被害人出来便大胆的闯入小区内进行搜寻, 甚至在3号楼1单元楼内从地下室搜到六楼。可见他们的主观恶性 十分大。枪劫财物的意志坚定。当三被告人发现被害人机倒在地上 时便对其进行搜身,从而达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三被告 人占有死者的财物是由于死者的意外死亡不能反抗,其行为同样侵 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本案中,现场的空间跨度比较大,从小区外到保安室,再到小 区内,甚至有一段时间被害人还脱离了三被告人的视线。三被告人 12 . 认为实施暴力的地点和得到财物的地点是不同的。因此,被告人的 辩护人就认为三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已经 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因而不符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 行为使被害人***或者自愿交出财物的有关于“当场”的立法原 意。在本案中就存在如何理解“当场”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对 “当场”的理解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暴力或者暴力胁迫的现场,应该 允许时空在一定限度的延展。完全不允许有时空的延展,就往往不 可能有继续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实施的余地。如行为人教人对 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是被害人逃脱了 300米后又被围住,被 迫交出财物,如果不允许有时空的延展,那么就会有两个现场,两 个抢劫行为,会造成行为人数人犯抢劫未遂罪和抢劫罪,而这明显 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所以,行为人得到財物的现场应该允许与行 为人施加暴力或者暴力胁迫的现场有一定的空间以及时间的跨度。 但这种跨度不能过大,否则就会构成其他犯罪。马某某等人始终与 被害人保持一定的接触,其通过尾随、拽拉、跺脚、叫喊的胁迫行 为使被害人产生了巨大的恐惧,又通过搜寻、搜身等行为达到了实 施胁迫行为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所以,尽管有一定的时空跨度, 但是当场劫得财物的事实没有改变,可以认定是构成抢劫罪。 (案例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吴海燕; 整理人:赵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高庆强律师
广东茂名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张艳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