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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夜卧路中被车碾死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因驾车途中碾压横卧路中的醉汉,车主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事故原因无法确认为由拒绝理赔。日前,宜兴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透露:2006年12月11日晚8时许,沈某喝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倒在了机动车道内失去行为能力,此时陈某正好驾车经过,因天色已黑,陈某在未看清道路状况的情况下,将沈某碾压拖曳,致其当场死亡。据目击群众反映,此前可能有另一车辆曾对沈某进行碾压。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因无法确认摩托车倒地原因及沈某倒地后造成其死亡的肇事车辆,故对该起事故不作责任认定。事后,经与死者家属协商,陈某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赔偿了沈某家属各项损失20余万元。因陈某的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因本次事故责任无法确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无奈之下,陈某只得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陈某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依法应当由陈某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本次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沈某处于独立于摩托车的静止状态,对于处于静止状态的行人,陈某在驾驶过程中应予高度注意,发现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由于陈某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沈某被车辆拖曳碾压致死,虽然事故责任无法确认,但由此给沈某家属带来的各项损失陈某仍应予赔偿。但是,沈某酒后驾车倒于机动车道内,其行为本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且事故发生时间为冬日晚上8时左右,此时天色已黑,机动车驾驶人的视线及辨别能力均受较大影响,由此给陈某的避让带来困难,故应适当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基于公平原则,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由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沈某承担次要责任较为适宜。现陈某自愿承担65%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也应依照该赔偿比例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支付理赔款25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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