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 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9-10 作者:110网律师
——王**故意杀人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家人委托,担任其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开庭前通过查阅卷宗材料,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一系列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从被告人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本案发生的起因是被告人王迎春与被害人朱际田因感情问题受到被害人欺骗,致使被告人恼凶成怒,在一时冲动之下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的。与那些主观上积极追求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是有区别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它故意伤害犯罪。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历史清白,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
4、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
5、被告人初中文化,所受教育程度很低,法律意识淡薄。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而且该案的发生属于一时冲动下的 “激情犯罪”, 再者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体现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更好的回报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姜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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