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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3-09-11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案情介绍】
小李在海口一家日资服装公司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30元。小李一般每月工资为20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2800元左右。
135月,公司由于需要赶制一批服装,在小李已经达到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安排小李等人在休息日加班。在当月发工资时,公司以小李每月工资20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
小李不服,认为公司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该以每月28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遂引发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应该如何确定小李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具体到本案中,小李所在的服装公司对小李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因此,小李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把小李在休息日加班产出衣服的数量,按照计件单价30/件的200%向小李支付加班费,无疑公司的做法和小李的想法均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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