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车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6年7月15日,夏先生驾车在江岸区石桥路拖货,因货物超载超高,挂住车上方的电缆线,夏先生请余亮喜到车厢货物顶部托线,因急刹,余亮喜从车顶摔下。经鉴定,余亮喜为十级伤残。
交警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夏先生违反“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余亮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夏先生及所在汽车公司连带承担7.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夏先生称,该车已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就应由保险公司来赔付。
保险公司则认为,据保险合同规定,汽车撞人才是交通事故,车上摔下人不是交通事故,不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为此,办案法官建议司机与伤者先行达成民事调解,再由夏先生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
法制日报/胡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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