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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同案成功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9-17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中被反诉人违约行为和赔偿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反诉人因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改造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可以确定计算的损失为,反诉人向第三方航空公司履行合同所获得的利润部份125484元;根据《委托加工生产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反诉人逾期发货的违约金为231570元,该违约金是同时具备补偿性质和惩罚性质的(注:虽然该条约定该违约金在当月货款扣除,但这只是约定扣除对方违约金的方式,并不代表约定承担违约金的逾期天数或者承担违约金计算数额的上限);特别是双方在《委托加工生产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被反诉人加工的食品,主要供应航空公司配餐使用,双方对此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都是明知、认可并且已经预见到的,被反诉人依法应当向反诉人支付该部份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本案中因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反诉人对第三方航空公司等九家单位的直接违约的事实,反诉人对此将面对多年来建立的商业信誉丧失并造成同第三方航空公司的订单合同解除,该部份损失无法估计(注:凭一般的商业常识完全可以推断);并且,根据反诉人与第三方航空公司等九家单位签订的合同,反诉人即将面临的是严重的违约赔偿责任,第三方航空公司也明确告知反诉人,在今年年底前将评估后的损失计算完毕后,根据双方的之间合同约定,将向反诉人主张其违约赔偿责任。在此,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和该部份损失是必然产生的基础上(注:特别是被反诉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所取缔的,已经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请求暂停中止双方关于本诉部分货款结算及支付,待该部份损失能够明确下来后,反诉人将依法主张对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综上,恳请贵院支持反诉人反诉部分的各项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范俊峰
                                                                                  201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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