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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私签赔偿协议 协议显失公平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3-09-19    作者:刘德斌律师
5月6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患者与医院就医患纠纷私签协议案,因该协议显失公平,该院依法判决撤销此前刘涛与卫生院签订的医疗纠纷协议。
2009年6月4日,家住郧西县夹河镇村民刘涛因腹疼入住夹河镇卫生院,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化脓性阑尾炎和克隆恩氏病,后在该院住院治疗29天。治疗期间,刘涛出现肠漏、肠化脓等手术并发症,后该院将其送到十堰市人民医院治疗。2010年3月,刘涛又转回郧西县夹河镇中心卫生院处治疗,并要求赔偿损失。同年5月26日,双方就该纠纷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支付刘涛医疗、误工等损失1.38万元,并当时履行完毕,双方同时约定放弃基于该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诉讼权利和其它权利。
该协议签订后,刘涛因身体不适又入住十堰市人民医院与太和医院治疗。刘涛因克罗恩病、阑尾残端瘘、阑尾切除术后并腹壁窦道形成等治疗至今,花费治疗费用近5万余元。
2012年10月23日,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夹河镇卫生院对刘涛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其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刘涛因后续治疗费用多次找该院协商未果,遂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诸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涛因病入住该院处治疗,双方即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刘涛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就赔偿事宜在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不明的情况下,且身体未痊愈,仅对其此前治疗赔偿达成协议,对患者后续治疗费用并未约定,现实际花费过大,该协议明显显失公平,故对刘涛要求撤销该协议的主张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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