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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病愈后投保惹官司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江西新华人寿以“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偿输官司 

  去年,安义县的秦先生(化名)在江西新华人寿安义投保时体检合格,几个月后,秦先生生病住院,为此,保险公司拿出他1998年的一份住院记录,以他“带病投保”的理由拒绝赔偿。秦先生感到不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讨说法。6日,南昌市安义县法院判决,新华人寿赔偿秦先生保险金2.1万元。

  老汉生病保险公司拒赔

  秦先生今年刚过54岁的生日,他告诉记者,早在去年3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营销部(简称营销部)的业务员小江找到他,极力向他推荐一款保险产品。秦先生于是在该营销部投保了锦绣年华养老年金保险(A款),与营销部签订了保险合同。同日,秦先生向营销部提出想再投保一份个人住院医疗保险(99型),营销部工作人员告诉他,按照公司的规定,已满50岁的顾客投保之前需要进行体检。随后,秦先生在营销部人员陪同下到安义县人民医院进行常规体检,体检结果为合格。

  12月18日,秦先生感到身体不适,便与营销部取得联系,提出自己想到广东省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简称广州一附院)治疗,营销部对此表示同意。到医院后,秦先生被诊断为输尿管上段结石,另外,肾脏还有积脓、结石等症状。秦先生在医生的建议下住院治疗,于今年1月1日出院。今年3月10日,秦先生前往医院复诊,再次住院13天,在这期间,秦先生用去了医疗费2.9万余元。今年3月下旬,秦先生回到南昌时找到营销部索求保险理赔金,对方提出要过一段时间才能给出答复。

  病已痊愈算“带病投保”?

  5月8日,秦先生接到了保险公司下发的《拒赔通知书》,通知称,秦先生住院是因为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因此不在公司的理赔范围。秦先生找到营销部,质问“投保之前已存在的疾病”一说有何根据?营销部工作人员此时拿出一份秦先生1998年在医院的住院记录及出院小结,称其在投保时隐瞒了这项病情,这就属于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对此将不作任何赔偿。

  双方庭上展开唇枪舌剑

  今年5月份,秦先生一纸诉状把新华人寿江西分公司(江西新华人寿)及该公司的安义营销部告上法庭。

  此案在安义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方只有江西新华人寿出庭,安义营销部没有进行答辩。

  在法庭上秦先生称,2004年12月,是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才到广州一附院治疗,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对自己作出保险理赔。为了证明自己投保的事实,秦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营销部当时出具的保险费专用发票。

  随后,秦先生还说道,自己在1998年患了双肾结石是事实,但是自己在当年就痊愈出院了,医院的出院小结上面也说明了这一点。

  江西新华人寿向法庭提交了秦先生在1998年的住院记录,并提出,秦先生隐瞒了自己患有双肾结石的病情,属于带病投保,不在公司的理赔范围。秦先生虽然在投保前参加了体检,但是体检内容只有血压、心脏、外科等方面的检查。没有按照公司体检表内容去进行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这些更精细的项目检查,因此秦先生的病情被掩盖。

  9月6日,法院宣判,江西新华人寿赔偿秦先生保险金21451元。

  法官说法

  无法证明“投保前存在疾病”

  主审该案的张庭长告诉记者,江西新华人寿与秦先生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应当认定为有效。《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本案中,江西新华人寿与秦先生对保险条款理解发生争议,但新华人寿没有证据证实秦先生当时是“投保前已存在疾病”,另外,还有安义县人民法院对秦先生体格检查合格结论,故应当作有利于秦先生的解释。另外,《保险法》还有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在本案中,江西新华人寿提出的责任免除条款对秦先生也不产生效力。


   夏欢  

   江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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