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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借用车辆发生车祸 车辆所有人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3-10-08    作者:110网律师
     借用他人车辆去车站接朋友,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李某受重伤,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5月1日,张某欲去车站接远道而来的朋友,由于其车辆正在维修站维修,遂向同学杨某借用长城C50轿车。张某接朋友返回途中,因速度较快,在避让对向行驶的车辆时,不慎撞着同向骑摩托车行驶的李某,造成李某受重伤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8万余元。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事后,因赔偿费用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杨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枣庄市山亭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当事人过错予以分担。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负担。对于被告杨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借用车辆时并未醉酒,且所借车辆也未存在故障或者明显的安全隐患,被告杨某作为车辆借用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遂判决,原告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2.6万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8万余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负担,驳回原告对被告杨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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