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予以处理
发布日期:2013-10-15 作者:110网律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如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发生的纠纷,应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及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置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
说明
本案首次明确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实务界和理论界咸称其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本案裁判过程中,湖北省高级法院就本案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3月6日作出复函,复函首次承认情势变更:“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料铝锭的价格,在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售价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果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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