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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倍的保险理赔款

发布日期:2013-10-18    作者:王可红律师

    案情概述: 刘某通过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分期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 约定分期分批将车款交付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并约定未付清前车的所有权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还以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了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刘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上人员受伤、两车损坏、路产损失、车上货物部分烧毁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所购车辆被烧毁报废,保险公司定损为29万元。后肇事对方将刘某起诉到法院,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外由刘某赔偿16万余元。刘某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多次去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托关系找熟人,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理赔款12余万元。

  后刘某通过朋友找到我们所,我粗略一计,最保守的诉讼结果也得在12万元的基础。接受委托后,我先陪同当事人去保险公司沟通协调一下,原来保险公司对法院已判的法律文书的数额都也不予以认可,其认为要么没有证据要么证据不足。但诉讼之初,保险公司也是当事人之一,对该判决书他们也没有依法提起上诉,所以保险公司的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对于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也是含糊其辞。
    最终我整理材料,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经开庭审理,虽然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如约为原告刘某购买不计免赔,但严格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额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四十多万元,扣除尚欠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二十多万元,尚有十多万元的盈余。本来刘某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对于拖欠车款和未购买不计免赔险问题心存芥蒂,最终这份判决达到刘某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双赢的结果。
    该案是一个很具典型代表性的案例,因为很多保险合同案,当事人并未意识到其权利是严格受到法律保护的,一般出险后,保险公司出多少钱当事人就拿多少钱。殊不知,严格依据保险合同去诉讼,当事人的权益更能得到充分、足额甚至比单行去理赔多一倍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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