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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购房者可否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13-10-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房产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购房者可否要求赔偿?





    ■读者来信:  我于2002年9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总价款1163250元,交房日期为2004年3月31日,但当时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有关房屋内的公共管道铺设事项,我也没有想到会有这方面的问题。房屋交付前,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底向我发出书面通知,称我的房屋中有暖气管道通过,不过已经在装修时进行了处理,不影响使用和美观。收到通知后我回函房地产公司表示不同意有管道通过本户,如已安装,请立即予以拆除。后来交房时我发现房屋内仍有管道通过,房内局部进行了金属扣顶吊顶。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补偿我的房屋因有管道通过致使价值贬损的部分?——瞿志强

  ■律师解答:

  根据您的叙述结合现有法律来看,您可以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赔偿因其添设管道给您的房屋造成的价值贬损,具体赔偿数额可以参照有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

  首先,房地产公司有义务告知您所购买的房屋中是否会铺设有公共管道。您与房地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时,买卖房屋尚未建成,对此,房地产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应如实告知您所购买房屋的翔实情况。通常情况下,在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不仅在视觉上会有影响,可能还会有噪声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因管道维修给房主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不管房屋中通过的公共管道是否经过装修,房地产公司在出售此房屋时都应如实告知,而不应以不影响使用和美观为由认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其次,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的内容,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二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您可以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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