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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4年7月23日下午6时许,犯罪嫌疑人刘勇宇伙同杨某(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来到一游戏室内,见少年王某有钱,便将王某骗至一偏僻巷道,采用殴打的方式,强行抢走王某身上现金73元。该案二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杨某户口摘抄日期为阴历,折算为阳历后,其作案时未满14周岁。

[分歧意见]

该案不能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大家没有意见,但该案应如何处理存在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将刘勇宇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杨某不及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直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将刘勇宇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将刘勇宇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对杨某的年龄没有查清,涉及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补充侦查,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将刘勇宇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应对杨某作不起诉,起诉刘勇宇。理由是诉讼程序应始终是向前推移的,不能后退,故此案应在检察环节作出实质性的决定,即检察机关应对杨某作不起诉,起诉刘勇宇。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中,虽然杨某不及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并不等于杨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故本案不能引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虽然公安机关对杨某的年龄没有查清,但检察机关查清了杨某的年龄,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理由一般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然查清了杨某的年龄,那么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就没有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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