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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行政立法

发布日期:2013-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行政法规的名称:

a. 条例: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b. 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c. 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2.行政立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效力优先原则:

a. 法律保留原则:

b. 法律效力优先原则: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规章

c. 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法规才能进行立法。

3.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区域行政法规和规章只对该区域的人有效。

4.法院进行行政审判时,遵守行政法规、参照规章。

5.有权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改变、撤消的机构:

a. 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制定法律)

b.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行政法规)

c. 地方人大:撤消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制定地方性法规)

d.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消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制定规章)

e. 授权机关:有权撤消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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